一、 煤礦事故分類和事故統計分析
1.煤礦事故分類
從所收集到的美國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對有關煤礦事故處理文件或介紹性的材料中發現,美國礦山安全部門習慣將煤礦事故按以下3種形式來進行分類。
1)死亡事故
由于采礦作業,引發的事故,導致雇員人身傷亡的礦山死亡事故。
2)影響工時損失的非死亡事故
因采礦工作引發的事故,使雇員身體受到傷害或致殘,以致不能按預先安排的生產作業計劃,在限定的時間或日期內,完成規定的作業,造成一天或多天的工時損失的事件,被認定為非死亡性礦山事故。
3)無工時損失的傷害事故
因采礦工作引發的事件,使雇員身體的某部分受到傷害后,只需一定的藥物治療,而不需進行特別的搶救和治療的人身傷害事件,即需要統計和計算"事故率"的人身傷害事件。礦山發生的這種事件,通常采用次數/20萬工時的方式來進行統計。
2.煤礦發生事故的報告
1) 煤礦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向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報告
一家煤礦發生了聯邦法典30卷50.2(h)款所定義的事故,煤礦經營者必須立即向煤礦所在地區礦山安全和健康局地區監察處或者地區監察處分站報告。如果無法立即與煤礦所在區域相應的地區監察處或監察分站取得聯系時,那么煤礦經營也可通過電話直接向礦山安全和健康總局報告所發生的煤礦事故。
2)必須直接向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總局報告的煤礦事故
當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地區監察處接到煤礦發生事故的報告或獲悉煤礦發生了爆炸、燃燒、發火、淹沒或其他任何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地區監察處必須采取盡可能快的方式,向礦山安全和健康總局報告所到的全部情況。礦山安全和健康總局在接到發生事故的報告后,即使所獲得的信息非常有,均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3.美國煤礦傷亡事故統計分析
1)1995-2000年7月煤礦死亡性事故統計分析
據對1995~2000年7月31日止的5年7個月期間內的統計,美國煤礦發生194起死亡事故。通過對事故數據資料的統計分析發現,現階段,美國煤礦發生的死亡事故,一般一起事故只死亡1人。發生死亡事故頻率最高的事故類型是動力運輸事故,共發生56起,死亡56人,占總死亡人數的28.87%,其中在井工煤礦發生24起,占動力運輸事故死亡人數的42.86%,露天煤礦發生32起,占動力運輸事故死亡人數的57.14%;其次是井工開采煤礦的頂板、片幫事故,在這期間共發生55起因頂板、片幫造成的死亡事故,死亡55人,占總死亡人數的28.35%;第三是機械事故,在5年7個月的時間里,共發生26起因機械造成的死亡事故,占總死亡人數的13.40%,其中發生在井工煤礦的和發生在露天煤礦的起數相同,各13起。
2)1978-1982年間美國井工煤礦礦井火災事故統計分析
椐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的統計,在1978-1992年間,美國井工煤礦共發生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礦山火災事故17起,共死亡30人,43人受傷。
3)近40年美國煤礦重大死亡事故
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1935年以前,美國煤礦每年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均超過2000人。自1969年頒布《煤礦安全與健康法》,尤其是1977年頒布《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煤礦的傷亡事故開始大幅度下降,至1992年底,基本上杜絕了2人以的死亡事故。據相關統計資料,1959~1999年40年里,美國煤礦共發生重大死亡事故27起,死亡408 人。
二、煤礦事故調查程序
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組織的事故調查有三種類型。即一般的事故原因調查,主要目的是搞清楚引發事故的原因,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煤礦,或類似礦山條件的煤礦發生類似事故;其二是重大傷亡事故特別調查,目的是為了認定引發事故的經營管理責任,以便能給予煤礦經營者應負的刑事責任,和為進行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提供事實依據。第三是對事故調查過程中涉及的煤礦安全與健康監察人員的調查,亦即是內部調查,以避免調查人員出現工作疏忽或其他原因。
1.事故調查組織者的職責
1) 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
凡是涉及到死亡人數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煤礦事故,事故調查必須由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負責組織進行。
2) 地區監察處處長
地區監察處長在接到煤礦經營者或獲悉煤礦發生了死亡一到兩人的煤礦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著手實施下述工作:(1)選定合適的人員,組成一個精干的事故調查的調查組;(2)盡快地為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起草和遞交事故概要初步報告;(3)指定一位稱職的事故調查組的組長。
3) 技術支持處
礦山安全和健康局技術支持處處長必須時刻維護和保持救護設備、通信設備、礦山緊急救援服務機構、人員和其他設施和設備處于備用狀態,一旦需要,可立即調用。在接到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的有關命令后,技術支持處處長應能立即調用和部署這些設備、緊急救援服務機構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聽命行事。技術支持處應時刻保持有一支受過工程與技術方面多種訓練的專業人員隊伍,以備礦山發生事故后或進行事故調查時,能及時地給予技術支持。
2 事故調查程序
無論何時,只要聯邦礦山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與健康監察司司長(地區監察處處長)決定,對所發生的煤礦事故,必須按正規的形式對煤礦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
進行現場調查前,必須制定事故調查計劃,以此來保證事故調查從初步的事故現場檢查,到最后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所有工作能連續、有序進行。
在開始事故調查前,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盡可能多地從發生事故礦井,了解其實施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范的相關數據資料。事故調查組到達事故發生礦山后,應盡可能早地召開事故調查預備會。
事故調查的內容具體包括:引發事故的人為因素、環境因素、相關材料因素、違規情況的調查,對事故進行調查的現場工作結束后,必須進行詳盡、全面的調查資料的分析和召開事故調查結束會議。
事故調查過程完成后,應按照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的要求,迅速地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煤礦傷亡事故的特別調查程序
通常說來,一般事故調查是以尋找事故的引發原因為目的,以便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別事故調查則是為了對發生事故煤礦的違規行為,特別是對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違犯《礦山法》、《聯邦法典》(第30卷)進行調查,以便能給予事故煤礦的經營者恰當的處罰,主要是刑事處罰提供刑事訴訟證據。
4.事故調查報告的批準程序
事故調查結束后(包括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的事故調查和特別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調查結果起草的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經過事故調查組織者的批準才能成為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上節所述,對于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煤礦死亡事故,事故調查(包括通常的事故調查和特別事故調查)是由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負責組織進行,所以事故調查報告應由煤礦安全與健康管理司司長批準。而對于死亡人數在2人及2人以下的煤礦死亡事故、重傷事故和其它事故,則事故調查(包括通常的事故調查和特別事故調查)是由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地區監察處處長組織進行的,因此,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由地區監察處處長批準才能生效。
三、事故處理
1.事故原因分析
為確定引發事故的真實原因,給予發生事故煤礦(或煤炭公司)、經營者合理的處罰,在事故調查報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和特別事故調查報告)被批準后,事故調查的組織者應立即授權有關人員,利用事故調查過程中所獲得的各種與導致事故發生有著肯定關系的成因,對所調查的這起煤礦事故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找到造成該事故比較準確、合理的結論,以便能給予發生事故煤礦(煤炭公司)、經營者及其委托的管理人員恰如其分的處罰。
2.事故責任認定
通過科學和符合事故發生實際的事故分析后,通常都能比較準確找到煤礦經營者對所發生的事故,是否系在煤礦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對某些方面或某幾項工作的實際處理時,出現的違犯《礦山法》、《聯邦法典》(第30卷)及其它必須強制執行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等的相關規定作法而導致的。因此,為確定給予煤礦經營者合適的法律處罰,排除因事故偶發的意外性,故需結合發生事故煤礦的以往的違規情況、違規記錄、對引發事故的隱患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緩解措施等情況,并依照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來決定對礦主和經營管理人員采取何種處罰措施,包括民事處罰、刑事處罰或兩者結合的處罰方式。
3.民事罰款額的確定
在通過對煤礦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并經過科學、合理的事故分析后,若發現并確證煤礦礦主或經營者違犯了某條《礦山法》、《聯邦法典》(第30卷)規定,或違犯了依據《礦山法》、《聯邦法典》(第30卷)制定的任何必須強制執行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的安全標準、規程的規定,則每一項可處以55000美元以下的罰款,通常對于非死亡事故一般處以400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金額以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第105條(b)款和第105條(i)款規定的一般標準為基礎制定的公式(6-1)來計算。這個公式是。所涉及的標準包含:必須與企業規模相適合;經營者以往的違規記錄;經營者是否有過失;違規的嚴重程度;接到違規通知后,經營者對迅速糾正違規所表現的誠意;所確定的處罰金額對經營者繼續經營企業的能力的影響。在通常情況下,所確定的罰款金額應根據聯邦法典第100條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表格來計算出合適的違規罰分,然后再把針對所有標準規定的罰分相累加,再由第100條(g)款的規定,利用罰款金額換算表,把累計罰分換算成罰款額(美元)。然后,再依據第100.3條(f)款的有關規定,根據煤礦經營者就聯邦安全與健康局監察調查人員所指出的違規行為改正時的誠意情況來對罰款額作出適當的調整。
4.刑事訴訟與刑事處罰
1)一般性煤礦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對于煤礦發生一般性的傷亡事故時,事故原因調查和傷亡事故特別調查通常均由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地區監察處處長主持下進行。事故調查報告一般應在45天內作出,然后根據事故調查的結果,確定是否向煤礦所在地的地區法庭,提出行政訴訟。
2)死亡事故刑事處罰程序
對于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事故,一般都要對煤礦經營者提出刑事指控和刑事訴訟。
(1)進行刑事訴訟時,通常由美國司法部的檢察官擔任聯邦訴訟人,對發生死亡事故的煤炭公司、煤礦和經營者提出刑事訴訟,以處罰其因管理和違犯礦山法和礦山安全與健康強制性法規的行為。
(2)大陪審團組成
對煤礦事故進行起訴的大陪審團一般21-23人組成,主要任務是確定訴訟策略,研究策劃起訴書,以確保訴訟獲勝。
(3) 通常的刑事處罰標準
犯一項重罪,對于煤炭公司,最高可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對于煤礦經營者,最高可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或判處5年以下的監禁,或兩者合并處理;犯一項輕罪,對于煤炭公司,最高可被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對于煤礦經營者,最高可處以1萬美元的罰款,或判處1年以下的監禁,或兩者合并處罰。此外還要判處在家禁閉3個月~3年的處罰,或進行1年左右的社區服務。
四、事故處理案例
1.皮洛煤炭公司威廉車站煤礦爆炸事故處理實例
1)事故概況
1989年9月13日上午,位于肯塔基州惠特克羅福特縣路易斯維爾西南部,距路易斯維爾225公里的皮洛煤炭公司威廉車站煤礦爆炸事故,造成6名小時工、4名工頭死亡。皮洛煤炭公司是柯斯騰采礦公司下屬的一個子公司。爆炸事故發生前,威廉車站煤礦擁有雇員350人,年生產煤炭3.5Mt。
2)事故調查結果
礦山安全與健康局事故調查人員共查出該煤公司違犯礦山安全法規的行為32條,其中16條屬于"重大違規"事件和"無正當理由的失誤"行為。
3)事故處理結果
事故發生后,經過近3年的事故調查、死亡事故特別調查,隨后又經過美國地區法院長達3年艱難訴訟和審判,案件一直拖到1996年才算告一段落。法庭對皮洛公司和個人的處罰結果如下:
柯斯騰采礦公司
柯斯騰采礦公司對其造成10人死亡的煤礦爆炸事故32項刑事指控29項指控承認服罪,對另外3項指控該公司犯有重罪和犯罪性違規沒有提出辯駁,且接受了對其罰款375萬美元的判決。375萬美元的罰款中,300萬屬于刑事罰款,705568美元為民事罰款,44432美元用于支付政府部門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而發生的費用。
詹姆斯•格林利
皮洛采礦公司前總裁詹姆斯•格林利,承認了聯邦公訴人對他的指控,地區法院判處詹姆斯•格林利監禁1年,并罰款100000美元的處罰。
邁克爾•麥克道爾承認忽視了對礦井瓦斯管理,縱容作業人員非法進行爆破作業,被判處6個月監禁,再加上6個月在家禁閉,以及3000美元的罰款。
前皮洛公司總經理戴維•斯特爾承認忽視了對礦井瓦斯的管理,縱容作業人員非法進行爆破作業,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拉斯逖•?顺姓J忽視了對礦井瓦斯的管理,縱容作業人員非法進行爆破作業,被判處5個月的監禁,再加上5個月在家禁閉,以及375美元的罰款。
另外還13名皮洛公司的工頭,均承認了對他們的違規性指控,并受到了卻應的處罰。
2.南山煤炭公司3#煤礦爆炸爆炸事故處理實例
1) 事故概述
1992年12月7日,位于維吉尼亞州威塞縣,靠近諾頓的南山煤炭公司3號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礦工死亡,1人重傷。發生事故前,該礦井有雇員40人。
2) 事故調查結果
事故發生后,聯邦礦山安全局煤炭安全與健康管理司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這起重大的煤礦災難性事故進行了調查,隨后,由司法部授權的特別調查組,也就引發這起災難性的煤礦事故中可能出現的刑事犯罪行為進行了特別調查。通過詳細、可靠的事故調查發生,系由于在煤礦經營者重大和無正當理由的違規行為8條,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礦工在井下吸煙所致。
3) 刑事訴訟和刑事處罰
通過聯邦公訴人的訴訟,經美國地區法庭審判,南山煤炭公司雖認定這是一起因礦工在井下吸煙引發的事故,但承認犯有5項重罪,即向礦山安全監察局提供的報告中,作了虛假的陳述,并犯有7項違犯礦山安全法規的輕罪。為此法庭判決南山煤炭公司支付2000000美元的罰款,其中1200000美元為刑事和民事罰款,800000美元用于建立教育基金,供事故幸存者和事故死難人員親屬使用。
主要經營者威廉里德利•埃爾金斯承認,犯有2項向礦山安全監察局提供了具有虛假的陳述的報告的重罪。為此法庭判決威廉里德利•埃爾金斯監禁6個月,并處以5000美元的罰款(對其否認是南山煤礦的主要經營者矛盾的說法)。
判決南山煤炭公司3#煤礦工頭雷•布洛克斯,因提供仿造的班前檢測記錄和存在其它對引發事故的行為,而被處以5000美元的罰款。
判定南山煤炭公司罰金850萬美元,判定三礦經理戴瑟拉治26年徒刑,或250萬美元的罰金,班長布洛克斯8年徒刑或100萬美元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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