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安全管理模式
2007-08-0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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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模式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安全監督機制有關。各國對安全生產都非常重視,但是安全監督機制不同,安全管理的模式差異很大。
德國把職工安全納入了國家的法制化管理
為了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德國制定了“勞動保護法規”,由政府部門對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工傷亡依法行使監察的職能。
全國“精密機械與電力行業協會”實行行業管理。由“協會”制定電力行業的技術標準、規范,各電力企業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同時,這些標準、規范也是“法院”判定是否正確遵守行業行為的法定依據。
各電力企業依據這些標準、規范制訂各生產單位的“規程”、“制度”、“工作條例”,建立正常的企業生產秩序。
在德國職工的保險是強制性的,按照德國法制規定,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健康保險”、“退休保險”、“轉業保險”以及“傷殘保險”。前3種保險費用由企業與個人各承擔一半,職工“傷殘保險”由企業全部承擔。
企業發生了職工傷亡事故,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有警察局、法院、勞動局、以及技術監督公司、保險公司、企業有關人員參加。調查和事故處理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和行業的標準、規定。從“法”的角度來看責任,而不是用“行政”的辦法來分析和處理事故。
在生產工作中,職工的安全納入了國家的法制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安全監察的力度。企業的各級負責人,各個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直接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企業在培訓工作中突出了“法制教育”: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什么責任,負什么責任。
企業還請“咨詢公司”對企業的各種“規程”、“制度”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要指出存在什么問題,會出什么事,這些事與公司有無關系,出了事公司會負什么“法律責任”。
可見,在德國,職工的安全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在德國,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則以資產所有者為主,由包括保險公司、行業協會、技術監督部門、企業負責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進行的。
在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上,采取了重對策、輕處罰的原則。主要認為:人難免要犯錯誤;出了錯誤,希望職工自己提出來;出了事,大家共同分析原因,制定出防止今后再次發生的措施。如果是不稱職、思維不行者,則調離本崗位。通常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處罰太重,人們就不敢承擔這類工作了。因此,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是比較“溫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