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法性、合程序性值得商榷。此外,以聯合執法機構或者幾個主體聯合的名義的執法,執行的往往是其中一個行政機關的“法”,而其他的主體則沒有執法的權力,這種做法的實質上是“一個有權,一伙越權”。
(二)一些聯合執法程序存在問題。
聯合執法中,由于是多個行政機關臨時性的聯合行動,并無法律規范作為長效性的依據,所以追求高效率的處理違法行為是聯合執法的根本目的。因此,一些聯合執法忽視執法程序甚至隨意簡化執法程序,對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造成隱患,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公開的解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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