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執法前,按照各行政機關的職權,規定各行政機關在聯合執法中的職責。在聯合執法中,按照各行政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依據各該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和下達,確保相對人的事后救濟權利。
(2)建立聯合執法的公開機制。聯合執法行動中,應當重視聯合執法情況及時公開,向群眾傳達應聯合執法的實情,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可以在公示欄將聯合執法行動的情況予以公示,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或執法機關發言人,向社會進行公告,由法律界權威人士進行評述,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3、轉變執法觀念,重在日常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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