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督管理體制的發展變化
(一) 歷史發展概況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勞動保護工作。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公私企業一般實行8小時至10小時工作制”“保護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
新中國一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就設立了勞動部。勞動部下設勞動保護司,各地方勞動部門設勞動保護處、科,作為勞動保護工作的專管機構。政府許多產業部相繼在部內的生產或人事部門設立了專管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
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各級工會中設立了勞動保護部,工會基層組織一般設立了勞動保護委員會,以加強對企業勞動保護的監督。
1950年10月,政務院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試行組織條例》和《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都規定,各級勞動部門自建立伊始,即擔負起監督、指導各產業部門和工礦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
1956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組織簡則》規定,勞動部在自己的權限內,有權發布有關勞動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規章。這些命令、指示和規章,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遵守和執行。還規定,勞動部負責“管理勞動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工作,領導勞動保護監督機構的工作,檢查企業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1955年4月25日天津國營第一棉紡廠發生的水管鍋爐爆炸,死傷77人,直接財產損失36萬多元。鑒于這種情況,國務院于同年6月批準在勞動部建立國家鍋爐檢查總局,于1956年1月開始工作。大躍進中,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受到嚴重挫折,機構被精簡合并。1963年,國務院決定恢復各級鍋爐安全監察機構。
1970年,國計委成立勞動局(原勞動部精簡為勞動局劃歸國家計委領導),恢復了勞動保護工作。
1975年,在鄧小平同志主持下,治理整頓工作走上軌道,勞動保護工作的治理整頓也獲得了進展,國務院設立了國家勞動總局(即國家計委勞動局擴編為國家勞動總局)。全國恢復了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勞動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國家勞動總局分設了勞動保護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1981年,為加強對礦山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又成立了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
1983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的《勞動人事部任務與職責》中規定,勞動人事部“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指示,研究擬定有關勞動保護的具體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綜合管理勞動保護、礦山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提出勞動保護規劃要求,督促各地區、各部門改善勞動條件,推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勞動人事部設勞動保護局、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1985年1月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及中華全國總工會領導人組成。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統籌、協調、指導關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具體工作由各部門分別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人事部。
1988年,勞動人事部分開設立勞動部和人事部時,國務院批準的勞動部“三定”方案中規定:新組建的勞動部是國務院領導下綜合管理全國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綜合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勞動部將勞動保護局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仍保持礦山安全監察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1993年,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撤銷,在勞動部設立安全生產管理局、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監察局。
1998年,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原勞動部承擔的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國家經貿委)承擔。國家經貿委成立安全生產局。
原勞動部承擔的職業衛生監察(包括礦山衛生監察)職能,交由衛生部承擔。
原勞動部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職能,交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
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與勞動保護工作關系密切的工傷保險、勞動保護爭議與仲裁等,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
1999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又增設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國家煤碳工業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家經貿委管理的負責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國家經貿委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國家煤碳工業局的有關內設機構,加掛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機構的牌子。
2000年12月,為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國務院決定設立國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其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履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現由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劃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能不作調整。
2001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恢復成立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擔任,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勞動部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能雖然已經調整由其他部門負責,原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也發生了變化,但是為了了解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發展歷程,我們也需要將這些國家機構的職能變化簡要地作一些介紹。
(二)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職能是:研究擬定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等項工作的具體方針、政策和法規,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是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實行國家監察;擬定有關法規和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推動勞動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工作;協同地方政府加強勞動保護干部隊伍建設,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業務指導。
1. 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職能:
(1) 貫徹并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法規。
(2) 組織擬定勞動保護條例、規章和標準。
(3) 對廠長進行勞動保護培訓和考核發證。
(4) 監察企業、事業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的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
(5) 對特種設備、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儀器儀表負責安全技術鑒定和審核發證。
(6) 參與對職業危害嚴重的新建、改建、擴建企業、事業單位和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做到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 參加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對事故報告、調查、統計分析、處理進行監督管理,對責任者的處分發生歧時,提出結論性意見。
(8)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提請有關單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法的責任人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2.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能:
(1) 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 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 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行為時,有權通知該單位糾正。
(4) 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行為。發現不安全因素,可以發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使用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時,有權通知期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5) 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的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發給合格證,無合格證者不準獨立操作。
(6) 有權進行或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有權隨時進入制造、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要求這些單位提供貫徹執行有關規程、技術標準的情況,以及有關技術資料。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攔。
3. 礦山安全監察職能:
(1) 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 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 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 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
(5) 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 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三) 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
安全生產局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督職權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1. 研究擬定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 研究擬定全國安全生產的發展戰略、工作規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3. 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企業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
4. 組織指導全國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分析、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5. 組織、協調、監督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的有關事宜。
6.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檢測檢驗工作,對從事安全檢測、檢驗、評價、設計、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和委托授權。
7.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國家重點工程安全設施的預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重大危險源的評估,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8. 監督管理全國勞動防護用品工作。
9. 組織指導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科研等經費,組織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的工作。
10. 組織推動全國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組織全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11. 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 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四)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主要職責:
1. 研究擬定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擬定煤炭工業安全標準,提出保障煤礦安全的規劃和目標。
2.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
3. 組織調查和處理煤礦重大、特大事故,負責全國煤礦事故與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發布全國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4. 指導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科研工作,組織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5. 擬定開辦煤礦的安全標準,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炭企業的查處工作。
6. 組織、指導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資格認證工作。
7. 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
8. 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隊及其應急救援工作。
9.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直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干部管理工作,組織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10. 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1. 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 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一) 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任務
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委及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及有關行業總公司領導人員組成。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統籌、協調、指導關系全國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具體工作由各部門分別管理。
(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
1. 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規,擬定有關政策及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技術標準。
2. 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國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3. 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執行。
4.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傷亡事故統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受國務院委托對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
5.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負責監督檢查。
6. 組織全國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7. 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與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以及有關設備、材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 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9. 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10.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干部管理工作。
11. 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 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及職責,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設9個職能司(室)。
1. 辦公室(外事司、財務司)
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2. 政策法規司
負責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的具體工作;研究擬定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安全技術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
3. 信息與技術裝備保障司
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和傷亡事故統計的具體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鑒定和技術推廣,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殊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4. 煤礦安全監察一司
組織國有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國有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國有煤礦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
5. 煤礦安全監察二司
監督檢查鄉鎮煤礦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職業危害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組織調查和處理鄉鎮煤礦重大、特大事故。
6. 安全監督管理一司
監督檢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 安全監督管理二司
監督檢查石油、化工、電力、貿易、機械、冶金、有色、輕工、紡織、醫藥、建材、煙草、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三同時”的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8. 安全監督管理三司
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筑、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游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處理工作。
9. 人事培訓司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干部管理的具體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全國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監察專員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委托,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與整改情況,參加對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全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行使監察職權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對有關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調查處理。管理有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操作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
四、 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監督管理
《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相適應。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全國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草擬、審查消防行政法規,制定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產品質量檢查;指導消防部隊的業務建設和教育訓練。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消防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并有權指揮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對消防工作,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對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進行防火防爆監督檢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胡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進行監督檢查。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1983年消防劃歸武警序列后,部隊的軍事化、正規化建設更上了一個新臺階。目前,全國公安消防隊伍共有11.4萬人;全國企事業專職消防隊約有11萬人;全國地方民辦消防隊達1200余個,約2萬人;全國義務消防隊約有13.5萬個,共約2300萬人,是社會化消防事業的基礎。
五、 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一) 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實施。其職責是指導全國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草擬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制定技術規范和標準,組織交通安全科學研究。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二) 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交通部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船舶運航管理和水上交通管制,維護水上交通秩序,監督船舶的危險品裝卸作業;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損害及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航政、海區航道、航標和引水管理;擬定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管理的法規和措施,負責交通企業安全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統計分析;調查處理特大事故;負責全國海上援救中心辦公室的工作。
六、 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監督管理
勞動衛生和職業病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勞動衛生和職業病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屬于衛生監督范圍。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衛生法制建設,粉塵危害防治,職業中毒防治,物理因數和不良氣象條件職業危害防治,職業腫瘤防治等。
(一) 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勞動衛生政策、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 根據勞動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對企業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
1. 對勞動條件、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進行監督;
2. 對企業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對工人進行入廠前體檢和定期健康檢查,對女工健康保護以及是否執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等進行監督;
3. 對職業病的診斷進行監督管理;
4. 對已確診的急慢性職業病患者的治療、療養、調離崗位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5. 對企業職業性危害的治理措施進行衛生學評價和監督;
6. 對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職業病報告制度、勞動衛生測報表以及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情況進行監督;
7. 對企業有毒、有害因素監測的測試方法、操作規程以及質量控制進行監督。
(三)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對企業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
1.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工業企業項目的廠址選擇、工程設計、勞動衛生措施、醫療衛生和生活福利設施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進行衛生監督;
2. 對研制的新產品的毒性,進行監督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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