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被監察單位應負以下法律責任:
1、被監察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3、被監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被監察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被監察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6、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由于被監察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被監察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監察企業的權利
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中規定:
“被處罰的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企業有權拒絕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生產指令,并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報告。”
“對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予以經濟處罰。”
但是,“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為處理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如仍有分歧,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監察企業有權對監察工作人員的執法過程的違法行為監督舉報,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中規定:
“勞動保護監察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嚴格依法辦事,遵守國家和企業保密制度。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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