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察企業的義務:
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中規定:
企業必須接受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監察,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作方便。
企業各級主管部門,在管理生產、經營的同時,必須同時管理勞動保護工作,監督企業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幫助企業解決勞動保護工作中的問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章的行為,加強勞動保護目標管理,制定考核辦法,把勞動保護作為考核企業的重要指標。
企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勞動保護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在工作中,應當發揮企業各級主管部門的作用。
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
(一)在編制生產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依照國家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勞動保護管理人員;
(三)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對新工人和調換新工種、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工人,必須進行安全訓練,經考核合格后方準頂班上崗;
(四)建立并嚴格執行定期的和經常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必須把勞動保護列入承包內容,認真考核;
(六)廠區、作業場所和其他設施,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各種設施必須建立維修保養、檢查和報廢的制度,安全防護、防塵防毒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完好、有效;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勞動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八)采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有害人身安全時,必須配合相應的、經鑒定合格的勞動保護裝置,方能投產;
(九)對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必須配備防護設施,并不得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加工,外包、擴散給沒有有效防護設施的企業或者個人;
(十)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必須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有關規定辦理,不得隱瞞、虛報和故意拖延不報。
企業必須接受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的監察,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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