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要集中整頓更要單個預防
2005-12-16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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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的安全問題日益凸現。由于安全事故的發生,某一個鄉、一個縣、一個市,甚至某一省的煤炭企業全部停產進行集中治理整頓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事發后的集中整治確實很有必要,它能喚起人們更加重視安全生產,對維護煤炭行業的正常生產秩序確實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畢竟只是“亡羊補牢”,不能從根本上遏制煤炭生產中事故多發的勢頭。就我省近幾年煤炭企業的生產狀況而言,集中治理整頓的長效作用的確讓人質疑。礦難發生了,全市范圍內來一個大規模的集中治理整頓,兩三年后,甚至只有七八個月又一個瓦斯爆炸出乎意料地在該市又發生了。
針對某些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從問題中看到不足,總結經驗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大規模地進行集中治理,這樣做只能達到短期內的有效治理。但由于集中治理是問題發生后針對事故臨時采取的一些措施,
“轟轟烈烈”地抓一陣,突擊一陣子,等風頭一過潛在的隱患又可能浮出水面。正因為集中治理存在有臨時性和階段性的不足,而注定集中治理只“管得了一時,管不了一世”。另一方面,之所以在問題發生后采取大規模的集中治理,也說明了一些執法部門平時在履行監管職責中存在有薄弱環節。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應做到未雨綢繆,把工作做細做實,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提出不同的防范措施,開展單個預防,并監督這些企業落到實處。
礦難發生的背后有諸多深層次的原因:管理者認識上的誤區,經濟粗放型增長,安全設備嚴重不足,監管機制上有漏洞,安全教育的不到位等。基于此,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應針對不同類型的煤炭企業實行不同內容的監管措施,給它們開出適合各自企業保安全的良方,這種良方不但因礦而異,就是同一煤礦在不同的生產季節保安全的重點措施也應有差異。
“防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是企業得以生存的前提條件。只有各部門把安全生產落實好了,各企業的長遠效益才會有保障。要做好煤礦的安全生產,就必須搞好單個預防,只有長時期地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施行相應的保安全之策,才能最終讓我們的煤炭企業達到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