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通知》指出,從2008年起,每年全省三分之一的鄉鎮完成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到2010年末,全省所有鄉鎮基本完成安全監管規范化建設,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總量有較大幅度下降,為全省安全生產狀況的明顯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通知》要求,各鄉鎮必須設置安全監管辦事機構,名稱統一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安辦要做到“八有”,即有職能、有崗位、有人員、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工作經費、有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交通、通訊、事故應急救援、安全監管等所必須的裝備和設施。鄉鎮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與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安全專管人員,特大或安全監管任務較重的鄉鎮,原則上配備不少于4名,較大鄉鎮原則上配備不少于3名,一般鄉鎮原則上配備不少于2名。安全監管任務較重的鄉鎮還應聘請安全協管員。
《通知》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對鄉鎮有關部門、村(居)及高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此外,應加強與組織人事部門的溝通協調,把安全生產作為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考評和提拔任用的重要指標,嚴格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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