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合理的、符合衛生學要求的采光和照明不僅能保證良好的視覺工作條件,減輕視覺疲勞,防止由于照度不足而引起的職業性眼病,減少工傷事故,且能使人精神振奮,提高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
采光系指以全陰天天空的自然擴散光作為光源。在時間和空間上常不能保證有足夠的均勻性,不能滿足每個工作面所需要的照度,有時可因直射陽光刺激而引起眩目。
照明則指人工光源。在不能利用陽光的時間(夜班)、場所(地下建筑;地下礦井、無窗廠房等)和需要高照度的作業(精密作業),需采用照明。照明可根據工作需要而調節。
通常多在采光的基礎上加上照明,以滿足工作面上所需要的照度。
作業場所采光和照明的一般衛生學要求:①工作面上要有足夠的照度,并保持照度的穩定性;②工作面上的光通量分布要均勻,無濃影;③工作面上的亮度和周圍背景(或物體)之間的亮度沒有明顯差異;④照明投射的光通量和窗戶的位置要配置合理,以免產生直射或反射性弦光而引起眩目。
一、采 光
(一)衛生學要求
在建筑設計上應首先充分別用采光,并注意衛生學上的要求。
1。頂部采光 常用矩型天窗、平天窗和鋸齒型天窗。(1)天窗窗洞的采光系數c按天窗窗洞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簡稱窗地比)和建筑物長度來確定。(2)1-4級采光等級的采光均勻度不宜小于0.7,故相鄰兩天窗中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工作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兩倍。
2.側面采光;常用單側或雙側采光。(1)窗寬的總和與建筑物的長度相等時的采光系數C,按計算點至窗口的距離與窗高之比(B/hc)和建筑物長度確定。(2)假定工作面一般距地面1m高的水平面,單側采光的計算點一般選在距內墻1m處,如此時采光系數不能達到標準要求時,計算點可以外移,但不宜超過建筑物進深的1/4。
3.對于單層普通玻璃的木窗面積,按車間采光等級,室內各表面反射系數的加權平均值,窗的型式(單側、雙側、矩形、平頂、鋸齒天窗)確定窗地面積比。當車間為I級采光等級,p=0.5時,窗地面積比依次為1/2.0-1/5。當2-5級采光等級的車間p=0.3時,窗地面積比為1/2.5、—1/25。
4.為保證建筑物在使用中符合采光標準的規定,應盡量采用面積大的窗戶,即用一個大窗比用總面積相等的許多小窗為合理;最好不采用雙層窗,并經常擦窗,減少污穢,保持窗玻璃透光性能,以免減弱照度;室內頂棚;墻面和地面宜采用反射性能好,即反射系數大的材料作飾面材料,以增加室內反射光,提高照度。
(二)衛生標準
作業場所采光的照度取決于當地的日照情況,且受許多因素影響。目前我國尚未制訂出作業場所采光衛生標準,參考《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TJ33-79(試行)的規定,室內某一點采光量的要求,用采光系數C,按下式計算:
C=En/Ew×100%
式中:En為室內某一點的照度(1x);Ew為相應時間內的室外照度。與室內最低照度相對應的室外照度稱臨界照度,一般取5000LX。
二、照 明
(一)光源
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鹵鎢燈、熒光燈、熒光高壓汞燈、長弧氙燈,亦可采用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
根據照明要求和使用場所的特點,一般可按下列規定選用:
1.照明開關頻繁或因頻閃效應影響視覺效果和需要防止電磁波干擾的場所,宜采用白熾燈或鹵鎢燈;
2.識別顏色要求高的場所,宜采用日光色的熒光燈、白熾燈和鹵鎢燈;
3.振動較大的場所,宜采用熒光高壓汞燈或高壓鈉燈;
4.大面積照明的場所需具高掛條件,宜采用長弧氙燈或金屬鹵化物燈
5,在同一場所內,當一種光源的光色不能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用兩種以上的混合光源。
(二)照明器
照明器是光源、燈具和附屬裝置的總稱。使用的目的是:①重新分配光通量,使光通量適當地投射到工作面上;②保護使用者眼睛,免受光源直接刺激而引起眩目;③保護光源,使其免受污染和機械損傷。
根據光通量分布的性質,可將照明器分為直射光照明器、反射光照明器和漫射光照明器三類。
(三)照用方式和種類
照明方式可分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對于視覺工作要求較高的場所,宜采用混合照明。當受生產技術條件限制不適合裝設局部照明或不必要采用混合照明時,可單獨裝設一般照明。工作場所內不應只裝局部照明。
照明按其用途可分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警戒照明和障礙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將造成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等嚴重事故或易發生危險的場所和通道,應裝設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必須采用瞬時可靠點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或鹵鎢燈。
(四)衛生標準
1.照度標準
(1)目前國內尚未制訂出作業場所照明衛生標準,參考《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TJ34—79,生產車間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應低于表1所規定的最低值。
表1 生產車間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識別對象的最小尺寸 視覺工作分類 亮度對比 最低照度(LX)
d(mm) 等 級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d<=0.15 Ⅰ 甲 小 1500 -
乙 大 1000 -
0.15<d<=0.3 Ⅱ 甲 小 750 200
乙 大 500 150
0.3<d<=0.6 Ⅲ 甲 小 500 150
乙 大 300 100
0.6<d<=1.0 Ⅳ 甲 小 300 100
乙 大 200 75
1<d<=2 Ⅴ 一 一 150 50
2<d<=5 Ⅵ 一 一 一 30
d>5 Ⅶ 一 一 -- 20
一般觀察生產過程 Ⅷ 一 一 -- 10
大件貯存 Ⅸ 一 -- 一 5
有自行發光材料的車間 Ⅹ 一 一 一 30
注:①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一般是指距墻1m(小面積房間為0.5m),距地0.8m的假定工作面上最低照度。②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是指實際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③一般照明是指單獨使用的一般照明.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或以上時,均宜將表7-2中的有關最低照度提高一級:①I-Ⅴ等的視覺工作,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500mm時②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工作,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③識別對象在活動的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④需特別注意操作安全時;⑤在深色背景的條件下,必須提高照度才能滿足視覺要求時。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5%-10%選取,但不宜低于201x。暫時繼續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應低于表7-2中一般照明的10%,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應低于0.5LX.
(2)廠區露天工作場所和交通運輸線的最低照度值在0.2-20Lx。
2.防止眩目和保證照度均勻
(1)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內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懸掛高度,隨光源種類、照明器型式和燈泡功率(W)而定,最低在2m以上。(2)局部照明的照明器,應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視線時,其保護角不應小于30。,若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視線時,不應小于10。。(3) 當工作面或識別物件的表面呈現鏡面反射時,應采取防止反射弦光射至工作者眼內的措施,例如采用漫射型或裝有磨砂燈泡的照明器。(4)生產車間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勻度(給定的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
3.其他要求
(1)燈具和附屬裝置:應根據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壞境條件選用不同的燈具和附屬裝置。在特別潮濕、有大量粉塵、腐蝕性氣體和蒸氣的室內外場所,其燈具開關、插座、干式變壓器和配電箱等附屬裝置,宜裝在鄰近正常環境內,如必須裝在上列場所時,應采用防水式、封閉式或防腐蝕的電器或采取其他措施。
(2)照明供電:照明器的端電壓的電壓偏移要求不高于其額定電壓的105%;亦不宜低于95-97.5%以保證照度的穩定和減低閃爍效應。此外,應注意用電安全、照明燈具的防爆要求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中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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