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風險和事故發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企業充分發揮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并發揮其作用。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公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礦山(含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
1.5 現狀
我市現有礦山企業300余家,開采礦種以黃金、鉛鋅、花崗巖、長石、白云石、石灰石、粘土、砂石為主。在黃金主產區平江縣的黃金洞礦區和萬古礦區,白云石主產區臨湘市白云鎮等地,由于礦區內礦點分布較多,加之金礦開采深度的增大,在開采、加工等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引發山體滑波、塌方、片幫、冒頂、透水等礦山事故;儲存量在200kg以上的礦山自備炸藥庫53座,易引發爆炸事故;分布在平江、臨湘境內的尾礦庫20余座,其中二、三級庫3座,其余均為5級以下庫,是預防潰壩事故的重要區段。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安監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具體承辦有關工作。市安監局成立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市安監局局長
副組長:市安監局分管應急管理的副局長、分管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副局長、市安監局總工程師
領導小組職責:根據市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下達有關指令,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應急救援建議方案,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協調組織專家咨詢,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成員單位:市安監局辦公室、市安監局綜合法規科、市安監局安全生產協調科、市安監局安全監管二科、市安監局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1)市安監局辦公室:負責應急值守工作,及時向市安監局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傳達上級有關領導關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并協調有關事宜。
(2)市安監局綜合法規科:負責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協助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跟蹤事故救援情況,及時按程序上報。
(3)市安監局安全生產協調科(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根據市安監局領導指示和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監察專家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
(4)市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管二科:提供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單位相關信息,以及安全評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等情況;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市安監局綜合法規科,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報省、市有關部門。
(5)市安監局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根椐市安監局領導的指示,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2.2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職責
按事故等級(見4.2.1 響應分級標準)和分級響應原則,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全面負責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熟悉事故現場情況的有關領導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市安監局報告事故及救援情況,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由市安監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救援力量、救援裝備進行支援。
2.3 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與職責
市安監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職責是:
2.3.1參與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3.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3.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2.3.4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控與報告
3.1.1市安監局統一負責全市礦山企業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制定相關工作制度。
3.1.2市安監局建立全市礦山企業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
3.1.3市安監局對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3.1.4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掌握轄區內的礦山企業分布、災害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礦山企業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同時上報市安監局備案。
3.1.5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同時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危險源在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3.1.6市安監局報警電話:8088080 市安監局辦公室電話:8788526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確定應對方案;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針對性的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發生事故后,根據事故情況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必要時,請求上級機構協調增援。重大(Ⅱ級)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或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擴大,有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市安監局負責調度、了解事態發展,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領導,并通知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通知有關礦山應急救援基地、救援裝備儲備單位、救援專家和救援技術支持機構,做好應急準備。
3.3預警級別發布
安全生產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發生事故或已經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受災程度、受災范圍、影響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居民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影響。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監測點,收集有關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至市安委會辦公室。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和處理
(1)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應當在2 小時內報告至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2 應急響應分級
4.2.1響應分級標準:根據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I級 :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Ⅳ級: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上報。發生Ⅲ級事故及險情,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Ⅳ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2 Ⅲ 級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Ⅲ 級)以上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入預備狀態,做好如下應急準備,并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市安監局辦公室: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成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領導小組主要成員到位;向事故發生地傳達領導小組組長關于應急救援的指導意見。
(2)市安監局安全生產協調科(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醫療救護中心等單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3)市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管二科:了解事故情況,整理事故相關資料和圖紙等,為領導小組決策提供基礎資料,領導小組研究、決策救援方案,確定委派現場工作組和救援專家組人選,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救援方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4)市安監局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根據市安監局領導的指示,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4.3 指揮與協調
4.3.1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按照分級響應原則,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及礦山企業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3.2企業成立事故現場救援組。由企業負責人、礦山救護隊隊長等組成現場救援組,礦長擔任組長負責指揮救援。
4.3.3市安監局統一協調特別重大事故(I 級)、重大(Ⅱ級)應急救援工作,指揮(Ⅲ級)應急救援工作。主要內容是:
①指導、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②協調、調動救援力量,調配礦山應急救援資源。
③協調、調動醫療救護中心的救護力量和醫療設備,加強指導救護、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⑤組織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⑥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并視實際情況建議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岳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4.4 現場緊急處置
4.4.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企業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4.4.2事故單位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本單位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4.4.3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事故的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
4.4.4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提出增援請求。
4.4.5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礦山應急救援組織請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事故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4.4.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4.7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井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4.4.8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9在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4.5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井工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6 信息發布
市安監局是礦山企業安全事故信息的指定來源。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礦山企業安全事故信息對外發布工作。
4.7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安監局和市人民政府,由市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救援領導小組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遇難人員親屬的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恢復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應急救援記錄、圖紙,寫出救災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礦山企業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2 保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
5.3 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市安監局。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方式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 小時有人值守。
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衛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系暢通。市安監局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建立暢通的應急救援指揮通信信息系統。
各縣、市、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有關機構和人員的通信保障,做到及時聯系,信息暢通。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應急通信、信息網絡的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的儲備
根據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礦山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應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包括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災裝備、設施等,以提高政府應對復雜礦山企業安全事故的能力。
6.2.2 緊急征用救援裝備
在應急救援中,儲備的資源不能滿足救災需求,市安監局需要緊急征用有關部門的救援裝備時,涉及到的部門必須全力支持,積極配合,保證救災的順利進行。征用救援裝備所需的費用,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予以解決。
6.2.3 救援隊伍保障
(1)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協調全市礦山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
(2)有礦山企業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礦山應急組織。
(3)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4)礦山救援人員按隸屬關系,由所在單位為礦山救援人員每年繳納人身保險金,保障救援人員的切身利益。
6.2.4 交通運輸保障
(1)各地有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救援工作應大力支持。
在應急響應時,利用現有的交通資源,協調沿途有關地方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證及時調運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隊伍、裝備、物資。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應急救援時間。
6.2.5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各縣、市、區選擇醫療條件較好的醫療單位,作為礦山醫療救護中心,指導、參加礦山企業安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救治工作。
(2)礦山企業建立礦山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2.7 經費保障
礦山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所需資金按照《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解決。
6.3 技術支持與保障
市安監局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依托有關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技術以及礦山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1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各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礦山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礦山企業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逃生常識。
7.1.2培訓
(1)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全市礦山救護隊伍的培訓工作。礦山救護隊要加強日常戰備訓練,并按規定對救護隊組織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斗力。并及時對后備救援隊伍進行培訓。
(2)實施礦長資格培訓時必須進行礦山救援知識的培訓。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3)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7.1.3 演練
市安監局每年組織一次全市礦山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練。
有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本轄區內應急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練。礦山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練。
7.2獎勵與責任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上級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現場指揮部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安監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對礦山企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預案管理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市安監局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市安監局及時組織修定。并定期組織對本預案評審,及時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定。
8.2預案發布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安監局印發。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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