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做好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少國家和人民財產損失,保障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企業全面負責”的原則;建立“職責明確,防救結合,規范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和“公眾自覺參與”的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302號令和有關安全事故。
一、組織機構
成立“四灶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現場處置工作組”。
(一)指揮部
由鎮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安全的副鎮長擔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經貿中心、綜治辦、司法辦、派出所、供電所、衛生院、環保、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組織、水務、工會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二)事故現場處置工作設總組長和若干個組長
總組長由分管安全的副鎮長擔任。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應急救援組、醫療急救組、工程搶險組、疏散警戒組、事故調查組、后勤保障組、其它預備組等。
1、應急救援組:由鎮經貿中心主任擔任組長。
2、醫療急救組:由鎮衛生院院長擔任組長。
3、工程搶險組:由水務站站長擔任組長。
4、疏散警戒組:由派出所所長擔任組長。
5、事故調查組:由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鎮長擔任組長。
由鎮安委會、派出所、經貿中心、勞動保障、供電所、環保、工會調集人員組成。
6、后勤保障組:由財政所長擔任組長。
由事故發生地所在單位、所在村、民政辦、經貿中心派員組成。
7、其它預備組:其組長和成員,由正副總指揮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安排或調配。
本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哪個村、單位,其村、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就為搶險組組長。
以上預定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就位時,要及時報告總指揮,并提出委托人選經總指揮同意后實施替補。
二、主要職責
(一)指揮部正、副指揮職責、權力、義務
全權負責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根據事故性質、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及時研究決定總體救
援處置方案;根據事故動態發展,適時調整事故處置方案;下達戒嚴和疏散命令;調配事故處置所需要的鎮內人、財、物力量;爭取上級和外援支持。
(二)各處置組的主要職責
1、現場處置工作組總組長的主要職責:
①在指揮部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現場各處置小組的處置工作。
②傳達執行指揮部的命令、決定,并根據其精神,結合事故現場實情,制定具體的處置方案并認真協調組織實施。
③及時收集、了解、掌握現場各處置小組的處置進展情況,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等。
④事故救援結束后,寫出事故現場處置總結報告,交正、副總指揮或指揮部辦公室。
2、應急救援組組長,主要是根據現場處置工作總組長確定的具體處置方案,核查遇難人數,迅速組織本組成員攜帶防護、救護設施,實施危險區的搶險救援工作。
3、醫療急救組組長,主要負責組織醫療急救人員,攜帶急救器材、藥品、科學實施現場急救和人員醫療、救護工作,并負責按有關規定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4、疏散警戒組組長,主要負責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動員工作,及時疏散人群,疏導車輛、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及事故涉及區域的社會秩序,樹立警戒標志,明確警戒線,加強現場警戒,保護好事故現場。
5、工程搶險組組長,主要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工程搶險,消除可能發生危及救援人員安全的隱患和障礙,為搶險救援創造條件,竭力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6、事故調查組組長,主要負責具體布置、組織、指揮事故調查工作,并組織本組成員討論修改審定調查報告,報有結案批復權的部門審查批復。組內分工:①調查取證,以鎮安委會為主,鎮司法辦、派出所、勞動保障中心、事故單位主要部門、鎮工會派員參加,承辦實施調查取證,并提交調查取證資料;②技術勘察,以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和具有事故類別技術專長的人員為主,承辦實施事故技術勘察,出具事故技術勘察結論,并根據技術勘察、取證情況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科學公正的技術依據。
7、后勤保障組組長,主要負責組織救援搶險所需設備、物資和財力供應,保障供給。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安排好事故現場人員的食宿事宜;妥善做發遇難人員家屬及有關職工、群眾的思想工作,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事故善后處理,使職工、群眾滿意,不上訪、不鬧事,確保社會穩定。
8、其他預備組職責,由正、副總指揮根據需要具體確定。
各處置小組必須與總組長保持密切聯系,隨時匯報處置進展情況,為現場決策提供直接依據。
第四條組織體系
正、副總指揮直接對總組長、鎮政府主要領導部署工作,間接指揮各應急處置小組組長;鎮政府各部門要服從總組長的工作安排,及時迅速的開展工作,互相協調,總組長協調各應急處置小組工作;各處置小組組長組織本組成員實施各自的應急處置職責。
反饋信息:各處置小組組長向總組長匯報情況,總組長同正、副總指揮向鎮政府主要領導回報有關事宜。
第二章 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五條信息監測與報告
鎮安委會和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各村、各企事業單位建立自下而上,涵蓋本地區、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快報信息網絡。鎮政府、鎮安委會分別向鎮政府、鎮安監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時限要求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第六條預警和預防行動
鎮政府建立值班制度,實行輪流值班,公布值班及帶班領導聯系電話;各有關部門也要建立并完善重特大傷亡事故信息報告制度。
第三章 應急響應
第七條分級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單位有關負責人接報后,必須立即如實報告鎮政府,并迅速按照科學有效的原則,制定現場救援、搶險方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
鎮政府接報后,立即如實報告市政府和市安監局。需要啟動事故應急救援時,由指揮部向處置小組發布救援命令。
各單位、各部門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并對報告情況負責。
第八條通訊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系統涉及到的相關單位必須確定一部電話,24小時值守,發生事故后立即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規定的上級機關報告,確保通訊暢通。
第九條指揮和協調
事故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原則,要在鎮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發生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各部門參與下進行工作。按照本預案明確的組織機構的職能和任務,進行決策行動。
第十條緊急處置
對于突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要制定科學實用的應對處置技術方案。明確各級指揮機構調派處置隊伍的數量和權限,處置措施,隊伍部署的方式,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序以及不同處置隊伍間的協作要求。
第十一條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類型突發生產安全事故,要做好救援人員自身保護工作。參加救援人員要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穿戴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各相關負責人要為搶險救援人員講清安全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應急救援過程要確定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包括應急情況下的群眾醫療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離方式、程序、組織、指揮,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等安全防護內容。
第十三條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需要社會力量幫助的,由政府協調組織發動群眾參與。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分析
根據本預案規定,事故調查工作由事故調查組負責,在調查取證基礎上,分析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劃分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章后期處置
第十五條善后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后,以鎮政府和基層組織為主,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安頓、補償。盡快穩定群眾生活秩序,保護社會穩定。
第十六條社會救助
需要發動社會力量進行救助的,要及時進行組織協調,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保險理賠
保險機構要及時對有關受災人員按規定進行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經驗教訓總結
事故調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總結經驗教訓,防范類似事再次發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通信與信息保障
參與實施應急預案的所有部門必須確保信息暢通,每個單位必須確定一部固定電話和一部移動電話,24小時開通保持聯系,值班室要有專人值班,做好通訊和信息傳遞記錄。
第二十條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應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危害性,制定嚴密可行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方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應急處置小組按照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方案實施搶險救援。
2、應急隊伍保障
在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本鎮境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組及派出所干警、聯防隊員、消防隊均應隨時聽候調遣,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任務。
3、交通運輸保障
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對所需的車輛,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均有提供義務。公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由派出所負責。
4、醫療衛生保障
我鎮境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村衛生站以及診所,均有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5、治安保障
救援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任務由鎮派出所負責。
6、物資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救援物資的日常儲備工作。事故救援時,由鎮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配合,在全鎮范圍內統一調撥和組織現場救援搶險設備和救援物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拒絕執行調撥命令。
7、經費保障
財政對事故救援搶險所需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切實保障應急救援經費支出。
8、社會動員保障
以事故發生地單位為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積極組織發動廣大群眾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
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由應急指揮部牽頭,組織研究制定緊急避難和疏散方案。疏散通道要便利暢通,確保人流、物流的有序流通;避難場所要選擇在二次倒塌、火災、爆炸等災害不能危及的安全地帶。
第二十一條技術儲備與保障
鎮安委會負責鍋爐管制、壓力容器等方面的技術保障;鎮派出所負責各類案件刑偵技術保障;鎮消防隊負責消除安全技術保障;鎮建管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技術保障;鎮水務站、土管所負責礦山及地質災害安全技術保障;鎮衛生院負責醫療衛生方面技術保障。
第二十二條宣傳、培訓和學習
各事故救援組織要加強日常安全培訓,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鎮紀委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監督、監察機關,對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或其它不作為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對違反紀律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名詞術語
預案:指根據預測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應急救援:指在發生事故時,采取的消除、減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中所涉及的相關人員在發生工作變動時,要及時通知鎮安委會,由鎮安委會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獎勵與責任
預案執行過程中,對在搶險救援工作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由鎮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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