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目的
為提高應對火災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全面加強實施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發生火災事故能夠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整合社會救援資源,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優勢,及時、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災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維護社會穩定。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Ⅳ級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由縣人民政府負責,Ⅳ級以上的報請市人民政府確定。
1.2.2明確職責,專群結合
充分發揮專職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伍、義務消防隊伍的作用,不斷加強滅火救援力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掌握一些基本的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識。積極檢舉消防違法行為,積極報告火警,積極配合參與火災應急救援行動,服從火災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1.2.3加強協調,整合資源
滅火救援應急相關部門,應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并充分發揮社會滅火救援資源優勢,確保快速高效地實施本預案。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中方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Ⅳ級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具體響應Ⅰ、Ⅱ、Ⅲ級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中方縣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負責人任副指揮長,縣財政局、縣建設局、縣民政局、縣衛生局、縣交通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供電公司、縣氣象局、縣環保局、縣人武部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由縣消防大隊負責人兼任。
2.2縣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2.2.1對全縣火災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制定總體決策和戰斗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火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救援力量,組織協同作戰;
2.2.2對全縣火災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2.2.3對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隊報告;
2.2.4直接指揮火災事故現場的滅火救援工作;
2.2.5統一協調駐懷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火災事故搶險救援;
2.2.6統一發布重、特大火災信息。
2.3縣應急指揮部組成單位職責
縣公安局:組織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種進行應對火災事故的聯合實戰演習,不斷提高多警種聯合作戰能力。組織做好火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根據現場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實施交通管理。
縣消防大隊:具體承擔縣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全縣各類火災事故信息,及時提出預防火災事故和滅火救援建議;加強滅火救援隊伍及裝備、設施建設和業務訓練,并負責統一調度;負責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務。
縣發改局:負責協調安排應對火災防范的基本建設項目,并監督執行。
縣財政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應急處置經費保障。
縣民政局:負責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做好滅火救援用水供應保障工作;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組織專業隊伍、裝備參與滅火救援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隊伍趕赴火災事故現場,做好傷病人員的醫療救治,防止和控制各種疫情的暴發流行。
縣交通局:根據處置重大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助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縣供電公司:根據處置重大火災事故的需要,負責組織采取措施恢復供電系統,保障電力供應。
縣環保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環保措施。
縣氣象局:根據處置火災事故的需要,提供氣象信息。
縣人武部: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及時協調駐懷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滅火救援工作。
2.4滅火救援專家組
組建滅火救援專家組并建立專家庫。為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決
策咨詢和工作建議,為制定滅火救援方案及解決滅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建議。
3.預警與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場所和重大節日、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3.1.2任何單位、個人一旦發現火險都應當及時通過各種形式向公安消防機構或“110”指揮中心報警。
3.1.3建立火災事故報告制度。公安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后,立即出動進行撲救。現場最高指揮員根據起火災場所和火勢情況,決定是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3.2預警
3.2.1接警。公安消防機構設立接警中心,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接警。
3.2.2處警。公安消防機構接到報警后,根據受警情況立即出警。
3.3預警支持系統
按照國家《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加強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建設,充分利用和發揮好通信指揮中心接警、報告功能。逐步實現市——縣無線、有線和計算機三級聯網,實現火災信息快速、高效傳遞,確保接警、報告和應急響應迅速及時。
3.4預警預防行動
3.4.1加強全縣專業救援隊伍執勤備戰工作,搞好專業訓練,強化戰備意識,做好“滅大火、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和物質準備。
3.4.2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救援裝備。
3.4.3指導重點單位制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并經常組織其進行模擬實戰聯動演習。
3.5預警級別
根據火災發生的可能性、危險程度、撲滅火災所需動用的力量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并由相應的指揮部發布。
4.應急響應
4.1級別的確定
按照火災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撲救難度和影響范圍,火災事故的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級報請市人民政府確定。
4.1.1以下單位和場所發生火災為Ⅳ級:(1)客房數在50間(含)以上、或客房數在40間(含)以上并設有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的賓館(旅館、飯店);(2)住院床位在50—100張(不含)的醫療保健機構;(3)老人住宿
床位在50—100張(不含)的養老院;(4)學生住宿床位在100—200張(不含)的學校;(5)住宿床位在50—100張(不含)的托兒所、幼兒園;(6)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廣播電臺、電視臺;(7)縣檔案館和博物館;(8)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9)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文物保護單位;(10)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11)國家、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12)汽車、鋼鐵、電器、電子工業等中型以上企業;(13)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換瓶站。
4.2預案啟動
4.2.1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后,立即出動組織撲救并由到場的最高指揮員根據起火的時間、起火場所、火勢情況評估火災等級,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由到場的最高指揮員報請縣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2發生Ⅳ級火災事故時,縣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4.2.3發生Ⅳ級以上火災事故時,縣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要求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3處置行動
4.3.1處置程序
(1)發生火災的單位或火災發生地基層組織應立即進行先
期處置,控制火災發展,同時報告縣應急指揮部請求救援。
(2)縣應急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應迅速根據火災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滅火救援指揮部,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3)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后果、需要調鄰近地區力量或特勤隊伍處置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求援助。
4.3.2處置指揮
(1)應急指揮部接到報警后,根據火災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設立現場指揮部,并由指揮長根據滅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指揮部成員擔任現場總指揮,下設有關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必須無條件服從現場指揮部和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和領導,加強協同作戰,認真完成各項應急任務。現場應急指揮部有權征用、調用社會資源。
(2)應急指揮部根據火災級別指揮調集相應力量參加滅火救援。
4.3.3處置措施
現場指揮部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滅火救援工作實際,確定作戰意圖、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展開滅火救援工作。其基本處置措施:
(1)進行火情偵察,確定燃燒物質和有無人員被困;
(2)開辟救生通道,積極疏散、搶救圍觀群眾和被困人員;
(3)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4)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
災害的發生,并按既定滅火救援方案展開滅火戰斗;
(5)確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場供水;
(6)選擇好滅火陣地,保護起火點,減少水漬損失;
(7)疏散和保護物資;
(8)必要時采取火場破拆、排煙和斷電措施;
(9)檢查火場,消滅余火,清點人員和裝備,結束戰斗;
(10)保護現場,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及損失核定。
根據不同類型的火災,采取其他相應的應對措施。
4.3.4處置原則
(1)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原則。
(2)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3)堅持“先控制,后消滅”的戰斗行動原則。
(4)確保重點,兼顧一般原則。堅持局部服從全局,快速準確地確定處置火災事故行動的主要方面。
(5)堅持科技支援,注重效率原則。
4.4擴大應急
當重大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轉化為惡劣次生災害,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時,現場滅火救援指揮部除加大處置力度外,及時請求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報告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5指揮與協調
4.5.1縣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
責現場指揮工作并隨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聯動部門、單位服從現場指揮部的調度。各增援力量到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由現場指揮部下達作戰任務。
4.5.2縣應急指揮部根據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技術專家到場,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決策支持。
4.5.3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火災事故現場的無線、有線等通信聯絡暢通。到達火災事故現場實施指揮的領導,應配備相應的通訊指揮工具,始終保持與各參戰力量、上級部門或指揮中心的聯絡;
4.5.4救援裝備和物資的調用,由滅火救援指揮部統一作出安排。
4.6新聞報道
4.6.1新聞報道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以正面宣傳為主的原則。
4.6.2新聞媒體派記者到火災現場采訪,必須獲得縣應急指揮部的批準。采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滅火救援工作;
4.6.3重大火災事故新聞稿件(含電視、報刊)必須真實、準確。
4.7應急結束
4.7.1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
清理檢查,相關部門和單位清點參戰人員、裝備,由現場指揮部下達結束戰斗的命令,解除預案。
4.7.2現場指揮部報請縣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5.后期處置
5.1火災查處。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起火原因、經濟損失等進行調查統計,寫出專題調查報告,按照行政事故責任追究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2善后工作。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對于調集增援的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戰中物資消耗,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補償。
6.綜合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消防通信指揮中心,配置火場通信指揮車,實行市—縣無線、有線和計算機三級聯網,實現24小時值班備勤,對重大火災信息實行網絡監控,每月對火災信息進行顯示報告,確保信息與通信保障,為領導提供信息決策支持。
6.2隊伍保障
6.2.1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加強特勤消防隊伍建設。
6.2.2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大力支持鄉鎮企業、社會
團體、民間組織、村(居)委、社區等建立志愿救援隊伍,配備救援裝備、開展相關訓練,作為滅火救援的后備隊伍,為專業滅火救援隊伍提供有力補充。
6.3裝備器材和訓練保障
縣財政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裝器材和訓練保障。
6.4法制保障
6.4.1嚴格執法,熱情服務,預防和遏制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4.2建立健全宣傳、培訓和聯動演練機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要加強重大火災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報道;各級政府,村居委會,學校、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要搞好消防知識普及培訓,加強自防自救的宣傳教育和輔導;司法行政部門要把應急法律、法規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縣應急指揮部要加強對專項應急工作指導,加強聯動單位交流和聯系,制訂綜合方案,加強綜合演習,增強整體作戰能力。
6.5獎勵與責任
對處置火災事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6.6監督檢查
縣消防大隊、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每年組織成員單位對預案進行評估。根據本預案適用滅火救援的實際情況以及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改。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消防大隊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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