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科學有效調度救援力量,快速實施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避免、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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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金華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涉及跨縣(市、區)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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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重大火災時,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結合,以防為主。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火災隱患,從源頭上預防重大火災的發生。
3.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盡其職,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
二、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ㄒ唬┨貏e重大火災事故(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戶以上的;
3.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商場、賓館等重要建筑(設施)或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大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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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受災15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
3.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商場、賓館等重要建筑(設施)或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三)較大火災事故(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或受災100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較大的發電廠、交通樞紐、商場、賓館等重要建筑(設施)或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5.地市級黨政首腦機關、應急指揮中心、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四)一般火災事故(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或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
3.發電廠、交通樞紐、商場、賓館等重要建筑(設施)或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縣(市、區)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以及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5.縣(市、區)級黨政首腦機關、應急指揮中心、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ㄒ唬┙M織指揮機構。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火災事故,或超出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重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市政府成立市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重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
1.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市安全監管局分管領導和市消防支隊負責人任副總指揮。
成員:市委宣傳部、公安局、安全監管局、消防支隊、貿易糧食局、監察局、財政局、交通局、建設局、民政局、衛生局、環保局、氣象局、信息辦、保險協會、總工會,金華電業局、金華軍分區、鐵路金華車務段、武警市支隊等有關部門、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的負責人組成。
2.市指揮部職責
。1)決定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全市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下達命令和進行監督。
。3)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4)向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報請市政府請示省政府,要求啟動省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5)完成市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3.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報告重大火災事故,提出啟動本預案建議;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火災事故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事故現場周邊的警戒和人員疏散,維護現場秩序;加強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暢通;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2)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火災撲救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制訂完善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全市滅火救援演練,建立火災事故救援專家組。
(3)市委宣傳部: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重大火災事故的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4)市貿易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物資和能源的應急供應和保障工作。
。5)市安全監管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6)市監察局: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處置重大火災事故中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并依法追究在重大火災事故的防范和發生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各級政府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7)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款物發放方案,指導、督促和落實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
(8)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和協調火災發生時供水、供氣部門及時調整管網壓力,或鋪設臨時供水管線,或關閉火災發生地需要關閉的供氣管道閥門,確保市政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火災撲救用水;并及時提供建筑設計和相關設施資料。
。9)市交通局:負責及時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優先通行;必要時,征集社會運輸車輛用于應急運輸。
。10)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并匯總救治傷員情況;必要時組織全市范圍醫療專家進行會診和技術指導,減少人員傷亡。
。11)市環保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檢測和實時報告。對事故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12)市氣象局:負責為滅火救援提供氣象資料,必要時報請省氣象局對火災造成的大氣化學污染擴散、轉移作出數值模擬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配合做好可能因雷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鑒定工作。
(13)金華電業局:協調相關地區電力部門對事故發生區域采取斷電、架設臨時供電線路或設置臨時供電設備等措施,為救援行動順利進行提供電力保障。
(14)市信息辦:根據重大火災救援行動的需要,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指揮暢通。
(15)市保險協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各保險企業依法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16)市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維護發生重大火災事故單位職工的正當權益。
(17)金華軍分區、武警市支隊:當發生大面積火災或危險化學品燃燒事故時,根據市指揮部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參與撲救和安全保衛工作。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需要,在市指揮部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ǘ┤粘^k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隊支隊長任副主任,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1.應急狀態下的職責
。1)指導、組織開展重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及時傳達指揮部領導的工作指示。
。3)督促、檢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4)做好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工作。
。5)作好調查研究,當好參謀,為指揮部工作決策提出建議。
2.常態下的職責
。1)組織修訂和完善預案,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單位制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
(2)調查研究重大火災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全市重大火災的應急機制。
。3)負責對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建立應急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信息庫,開展應急演練及應急物質儲備、經費保障等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組織全市處置重大火災的培訓和演練。
。ㄈ┈F場處置機構
火災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滅火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滅火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1.現場滅火指揮部組織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火災事故,市指揮部負責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由市指揮部領導和事發地政府領導等組成,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派,F場滅火指揮部應當設置于火災事故現場附近。
2.現場滅火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制定具體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滅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決策,下達滅火指令。
(2)統一指揮各部門協調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檢查督促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市指揮部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滅火行動進展等情況,組織實施現場應急和善后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的調查評估工作。
3.現場滅火行動組
現場滅火指揮部統一調配現場應急處置力量,根據現場滅火實際需要,建立若干行動組,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1)救援行動組:負責制定現場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動消防力量和裝備進行處置。
。2)傷員搶救組: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赴現場搶救傷員。
(3)環境監測組: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的監測和實時報告。
。4)專家咨詢組:負責對火災性質、發展趨勢進行判斷和評估等。
。5)事故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測預防
。ㄒ唬┗瘘c監測。市、縣兩級公安局指揮中心及各級消防部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證24小時不間斷值班,迅速、準確受理火災報警,并及時發出相應指令。
。ǘ┗馂念A防。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火災防控能力。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消防法》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ㄈ╇[患消除。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五、應急響應
。ㄒ唬┓旨夗憫獧C制
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有關縣(市、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1.應對Ⅳ級火災事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工作組參與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2.應對Ⅲ級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有關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
3.應對Ⅰ、Ⅱ級火災事故,或涉及跨地區或超出我市應急處置能力,需要聯合其他地市或省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較大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有關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并立即向省指揮部報告,必要時要求啟動省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ǘ┛鐓^域增援
市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裝備,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h(市、區)消防力量接到市指揮部指令后,要在1小時內完成組隊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救援現場。
按照“突出重點、區域共享”原則,以金華、義烏、東陽為重點,將全市劃分為兩個區域:
1.第一區域:以金華市區為中心,周邊城市為蘭溪、武義;
2.第二區域:以義烏、東陽為中心,周邊城市為永康、浦江、磐安。
(三)現場處置
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
1.醫療衛生救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對事故受傷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必要時,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征用過往車輛。
2.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F場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
3.群眾安全防護,F場滅火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四)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Ⅰ、Ⅱ級火災事故信息應立即(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上報省政府、市政府。Ⅲ級、Ⅳ級火災事故信息應立即上報市政府。
2.市指揮部和市級有關部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檢查、了解、研究并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方式可采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后采用計算機網絡、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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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安全監管、消防部門要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后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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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具體按照《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實施。
(七)后期處置
1.事發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盡快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2.有關保險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地政府的協調下,及時開展事故理賠工作。
(八)事故調查
1.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市政府派出調查組進行調查,縣(市、區)政府協助調查,或經市政府同意,由縣(市、區)政府負責調查;3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縣(市、區)政府負責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準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對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省、市級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六、應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市信息辦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資金保障。處置重大火災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具體按照《金華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實施。
。ㄈ┝α亢脱b備保障。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公安、交通、醫療衛生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ㄋ模┘夹g保障。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門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制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七、宣傳、培訓與演練
。ㄒ唬┬麄?h(市、區)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劃地組織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二)培訓。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的培訓,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ㄈ┭菥殹8骷壵拖啦块T要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一次以上的重大火災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管理,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進行評估,適時對本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市公安局備案。
。ㄈ⿲嵤⿻r間。本預案自印發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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