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提高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目的
為切實履行和保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組織和協調職責,做到反應迅速、有序,進一步增強政府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堅持以人的生命為本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危害,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1.3.2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特別重大、特大、重大和一般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
1.3.3 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人民政府首長負責制,事故搶救指揮以地方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1.3.4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發揮礦山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將日常工作、訓練、演習、預防性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和發揮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5 加強監控,科學決策。依靠科學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提高事故應急處置技術和水平。
1.4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本預案。
1.5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縣各類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 協調指揮機構
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礦山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系副主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公安局、交通局、國土資源管理局、經濟和商務局、衛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監察局、環保局、民政局、交警大隊、氣象局、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鎮沅供電公司、消防大隊主要負責人擔任。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1.2 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全面工作,指揮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救援;協調參加應急救援的各部門工作;組織發動社會力量救援;救援行動結束后的工作總結等。
2.1.3 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負責縣礦山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與現場救援指揮部保持聯系,傳達指揮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況和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領導上報事故信息,向公眾和傳媒發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調配、協調有關部門、專業救援力量和有關專家參加救援工作。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與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
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事故現場,防止破壞活動;根據需要做好前期調查取證工作,為處置工作和事后依法處理提供依據。
縣交通局:負責組織運輸車輛,保證人員和急救物資的道路運輸。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事故礦山的地質信息;負責組織礦山救援人員對非煤礦山事故實施救援。
縣經濟和商務局:負責礦山事故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組織礦山救援人員對事故礦山實施救援。
縣衛生局:負責協調各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縣總工會、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礦山企業做好受傷人員及死難家屬的安撫工作。
縣監察局:負責對搶險救災中各職能部門履職和事故調查處理過程及事故單位主要責任進行監察、調查處理。
縣環保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環境的應急測定和環境影響的評估。
縣民政局:負責人員疏散、受害人員營救、傷亡人員的撫恤和救濟物品發放,迅速啟動突發災害地點應急救援機制。
縣交警大隊:負責保障救援物資及人員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風、雨、濕度等數據。
縣電信通訊部門:負責確保應急救援通信網絡暢通。
鎮沅供電公司:負責組織事故救援供電。
縣消防大隊:負責營救疏散工作,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時滅火,參與搶救現場受害人員,疏散處于危險地段的人員。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周圍群眾的撤離、疏散、安置及思想穩定工作。
2.2 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職責
由縣礦山應急救援指揮部協調市礦山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主要職責是: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提出救援措施,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縣礦山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救援工作。救援結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議。
2.3 應急聯動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協商駐地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框架
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全縣各類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資源所構成的網絡。由指揮管理系統、救援隊伍系統、技術支持系統、相關保障系統等組成。
礦山應急救援實行分級組織,即縣礦山應急組織、各鄉(鎮)礦山應急組織和礦山企業應急組織。
3 信息處理
3.1 信息平臺
3.1.1 依托“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建立“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礦山事故應急信息管理系統”,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維護管理。
3.1.2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收集、傳遞、報送礦山事故信息(含監測、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處置事故的政令等,應通過縣礦山事故應急信息系統傳輸和處理。通過該信息系統聯接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指揮機構辦公室,實現全縣礦山事故信息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3.2 信息處理
3.2.1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負責全縣礦山特別重大、特大、重大和一般性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的接報、研究判斷和處理工作,根據對事故性質、程度及影響范圍的判斷,向縣礦山應急指揮部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2.2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對突發的礦山特別重大、特大、重大事故要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一般性事故要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3.2.3 礦山特別重大、特大、重大、一般性事故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將信息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并及時續報現場采集的相關動態信息。縣礦山應急指揮辦接事故報告后,對特別重大、特大和重大事故,應按規定向指揮部領導、成員和市礦山應急指揮辦報告。
4 預測、預報
4.1 信息監測與報告
4.1.1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統一負責全縣礦山企業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
4.1.2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建立全縣礦山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定期完成礦山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提交縣應急指揮部。
4.1.3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組織對存在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高的礦山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4.1.4 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制定礦山災害與預防處理計劃,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2 預警
4.2.1 一旦發現特別重大、特大、重大礦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究判斷、做出預警,并將預警信息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
4.2.2 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眾信息接警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礦山事故預警預測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建立各種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門調查系統,對突發礦山事故緊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4.3 預警級別
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特別重大(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按照事故級別依次發布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信號。
紅色、橙色預警信號由省級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藍色預警信號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辦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分級響應程序
礦山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度和影響范圍,原則上按照發生一般(Ⅳ級)、重大(Ⅲ級)、特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當上一級預案啟動時,下一級預案必須已經啟動(事故分級及響應見附則10.1)。
5.1.1 基本應急程序
礦山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礦山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報告縣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并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縣應急指揮部報送事故信息并提出是否啟動預案的建議,縣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后,立即組成現場指揮部,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并調配所需應急資源;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縣應急指揮部請求實施擴大應急。應急處置結束后,轉入后期處置工作階段。
5.1.2 應急響應
5.1.2.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啟動本預案:
①一次發生死亡1人至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3人以下(含3人)被困井下(災區)的事故。
②發生中毒或急性職業病30人以下的事故。
③尾礦庫潰壩,造成1--2人死亡或1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社會影響較大,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認為需要增援的礦山事故。
超過上述四個條件之一的礦山事故,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申請市級增援。
5.1.2.2 指揮和協調
礦山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級別,縣礦山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
5.1.2.3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執行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處置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關情況及時判斷事件發生趨勢,制定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報告;組織指揮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應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現場處置中的善后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1.2.4 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設立。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后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處置工作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現場指揮部明確相關工作組開展工作。
5.1.2.5 企業按規定組織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礦山事故,企業負責人組織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實施應急救援。企業應急救援機構服從各級政府應急指揮部的指揮。
5.2 緊急處置
5.2.1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企業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5.2.2 發生事故的企業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并請求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5.2.3 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補充救援措施。
5.2.4 礦山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指揮部應向上級礦山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
5.2.5 礦山企業和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指揮部及時調請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5.2.6 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2.7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礦山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援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5.2.8 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不得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因搶險救援需要破壞現場時,要做好記錄和現場標志。
5.3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救援人員必須按《救護規程》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攜帶安全保護裝備,才能進入井下非事故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5.4 新聞報道
事故信息對外發布按縣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
5.5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現場指揮部批準,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整體救援工作結束由最高響應級別的礦山應急指揮部決定。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指揮部需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同級礦山應急指揮辦。
5.6 應急總結與評估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
在應急響應終止后的一個月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作出應急行動書面總結報同級礦山應急指揮部(辦)。縣礦山應急指揮辦收集和整理所有的應急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援保障等情況,對應急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估及修訂。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會同縣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安撫受害家屬、受傷和受影響人員維護社會穩定。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救援隊伍認真核對參加搶險救災人員,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災發生的費用,整理搶險救援記錄、圖紙等材料,向縣礦山應急指揮辦提交搶險救災報告。
有關部門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強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礦山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在恢復生產過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6.2 保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等工作。
6.3 事故應急救援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根據現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縣礦山應急指揮辦組織總結分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礦山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報縣礦山應急指揮部。
7 保障措施
7.1 通訊與信息保障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與各有關單位建立通訊聯系,負責礦山事故應急指揮系統、決策支持系統和相關保障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
縣電信公司及移動、聯通公司負責保障事故區域通訊、信息網絡的暢通。
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通訊、信息網絡的暢通。
7.2 應急支援與保障
7.2.1 救援裝備保障
7.2.1.1 礦山企業負責局部通風機、導風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災裝備和物資的儲備。
7.2.1.2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資源儲備。
7.2.2 救援隊伍保障
7.2.2.1 縣礦山應急指揮辦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隊伍的組織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及礦山應急救援工作。
7.2.2.2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建立兼職的救援組織外,還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7.2.3 交通運輸保障
7.2.3.1 交通管理部門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時組織運輸力量,完成運輸任務。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7.2.3.2 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后,交警部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搶險救災時間。
7.2.4 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7.2.4.1 縣緊急救援中心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醫療救護方面的技術支持。縣級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由衛生部門及時調請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7.2.4.2 礦山企業應與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企業職工的救護、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7.2.5 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2.6 經費保障
由縣人民政府建立應急救援保障專項資金,用于處理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物資調動,礦山企業為礦山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3 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設立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8 宣傳、培訓
8.1 公眾信息交流
縣礦山應急指揮部公布礦山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部門和電話,宣傳應急救援法律法規。
礦山企業組織本企業從業人員學習本企業應急預案和《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以及避險、自救和互救常識。
8.2 培訓
8.2.1 由縣礦山應急指揮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各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定期、強制培訓。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礦長安全資格培訓時進行必要的礦山救援知識培訓。
8.2.2 礦山救護隊要加強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工作,并按規定對救護隊員進行培訓,確保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戰斗力。
8.2.3 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從業人員開展救援與自救知識的培訓。
9 監督檢查
縣礦山應急指揮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檢查督導,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各單位、各部門要按隸屬關系,對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和應急預案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10 附則
10.1 事故及預案分級
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一般(Ⅳ級)、重大(Ⅲ級)、特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并與《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一般(Ⅳ級)、重大(Ⅲ級)、特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相對應。
Ⅰ級響應標準:在先期處置期間,報告省人民政府建議啟動Ⅰ級響應標準。
Ⅱ級響應標準:(省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事故發生后,市級應急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事故后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傷);國家安監總局認為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事故災難;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事故災難。
Ⅲ級響應標準:(市級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事故發生后,縣級應急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3—9人以上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傷);市應急指揮機構認為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事故;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響應的事故。
Ⅳ級響應標準:(縣級礦山救援指揮部響應)發生縣級轄區內跨鄉范圍的事故,鄉級應急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不足,無力控制事態,需要上級增援;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災區;已經或可能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傷);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認為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事故;縣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Ⅳ級響應的事故。
10.2 預案管理
10.2.1 本預案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10.2.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及礦山企業應參照本預案,制定完善相應預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縣、鄉和礦山企業預案體系。
10.3 獎懲
10.3.1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0.3.2 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搶險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人員和財產犧牲的以及在搶救各類礦山事故工作中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追認為烈士。
10.3.3 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不服從命令、臨陣脫逃和失職瀆職的單位和人員,按照《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有關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10.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10.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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