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運行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市供氣事故,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城市供氣事故的防范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強化預防。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城市供氣事故安全防范意識教育,做好城市供氣事故預測預警工作,避免城市供氣事故的發生。
1.4.2 屬地為主,分級管理。堅持分級響應、屬地為主,實行在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的各部門(單位)聯動應急工作機制。
1.4.3 資源整合,反應快速。健全及時、完整、高效的監測預報體系,建立快速應急反應機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迅速控制和處置城市供氣事故,盡快恢復城市正常供氣。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株洲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建設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隊)、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市電業局、城市四區人民政府、新奧燃氣、中國電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動株洲分公司、中國聯通株洲分公司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由市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市指揮部
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定實施預警、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重大問題;組織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部署和總結年度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各項決定;負責城市供氣事故信息接收、核實、報告,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做好城市供氣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指導事發地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城市供氣設施應急檢修、搶險和恢復重建等工作;依照市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赴事發地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2.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建設局 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測、接收城市供氣事故報警、預測信息;協調全市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組織開展城市供氣事故調查工作。
市安監局 協調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城市供氣事故調查處理。
市應急辦 協助做好城市供氣事故的信息報送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 負責城市供氣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會同市指揮部辦公室擬定新聞稿,及時組織媒體開展解疑釋惑、澄清事實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隊) 負責城市供氣事故現場保護、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對有關肇事人員或責任單位負責人依法采取有關工作措施。
市民政局 根據相關規定為城市供氣事故受害人提供社會救助。
市財政局 負責保障應急處置資金,并監督使用。
市衛生局 組織醫療救援隊伍開展傷員搶救工作。
市質監局 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對特種設備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引發的城市供氣事故調查處置。
市電業局 做好事故現場的電力保障。
城市四區人民政府 協助做好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新奧燃氣 保障城市正常供氣,及時處置供氣事故。
中國電信株洲分公司、湖南移動株洲分公司、中國聯通株洲分公司 保障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通信暢通;按指揮部要求發布有關供氣事故信息。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建立專家組,由城市供氣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運營和維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處置城市供氣事故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
城市供氣事故發生后,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城市供氣事故現場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3.預防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城市供氣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等制度,適時收集、處理有關城市供氣信息。
3.2 日常監管
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新奧燃氣等城市供氣安全監測部門(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工程、重點環節、重要部位的日常監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氣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進行會商和評估,對可能發生城市供氣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氣事故發生和事態擴大。
3.3 預防預警行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城市供氣事故預警信息,采取嚴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城市供氣事故的發生、發展。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城市供氣事故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4.1.1 一般城市供氣事故(Ⅳ級):造成1000-2000戶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1.2 較大城市供氣事故(Ⅲ級):造成2000-5000戶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1.3 重大城市供氣事故(Ⅱ級):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5000-10000戶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1.4 特別重大城市供氣事故(I級):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00戶以上城市用戶連續停止供氣24小時以上的。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Ⅲ級響應
(1)一般、較大城市供氣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領導和指揮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和分析評估,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向有關部門(單位)通報情況;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4.2.2 Ⅱ級、Ⅰ級響應
重大、特別重大城市供氣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迅速報告省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供氣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 市建設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氣事故報告系統,包括:城市供氣事故的專項信息系統,信息報告和通報系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系統等。
4.3.2市指揮部辦公室設立供氣事故接警中心,向社會公布接警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供氣事故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電話報警,接警中心接到事故報警電話后,應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核實,并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提請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4.4 應急處置
城市供氣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快速反應,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和有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疏散現場人員,并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加強對城市供氣事故的監視、控制,保護好現場,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態發展情況。
應急預案啟動后,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開展應急處置: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消除城市供氣事故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加強巡邏、維持社會治安;針對城市供氣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活動;對現場加強監測,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根據需要提供生活必需品和臨時避難場所等。有關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理賠。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處置事故現場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確保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情況和應急救援需要,確定事故周圍居民疏散撒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并及時組織人員疏散。
4.7 信息發布
城市供氣事故信息發布遵循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突出重點、分類處理的原則。事故發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通報市政府新聞辦,并安排專人配合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株洲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如有需要,可通過電信運營商向手機用戶發布相關信息。
4.8 應急結束
當城市供氣事故危險因素消除,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確認無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時,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各級各部門負責組織城市供氣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程恢復重建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受害人員,盡快恢復城市正常供氣,確保社會穩定。
5.2 社會救助
造成城市供氣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員給予賠償。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總結分析
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總結分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完成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包括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組的通信錄,并定期更新。各電信運營企業應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6.2 醫療衛生保障
城市供氣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部門應及時組織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6.3 隊伍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單位)的專業人員、專家參加城市供氣事故處置。供氣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6.4 技術保障
當發生城市供氣事故時,安監檢測機構受指揮部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立即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城市供氣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 物資保障
各級各部門應保障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等應急物資儲備,提供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供氣企業應儲備相應的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應急常用設備,滿足事故搶險救援需要。
6.6 財力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保障處置城市供氣事故所需經費,并監督使用。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和供氣企業應加強對燃氣基本常識、安全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方法等知識的宣傳,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開展培訓;應定期組織城市供氣事故應急演練,提高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部門協作能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7.2 獎勵與責任
對在城市供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且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3 監督檢查
市建設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城市供氣系統:指城鎮燃氣供氣系統,即由城鎮燃氣管道及其附件、門站、儲配站、罐裝站、氣化站、混氣站、調壓站、調壓箱、瓶裝供應站、用戶設施和用氣設備所組成。
城市供氣:指城鎮燃氣,即符合燃氣質量要求,供給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商業用)和工業企業生產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質的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供氣企業:指城鎮燃氣供應單位,即城鎮燃氣經營單位和城鎮燃氣自管單位。
搶修:指燃氣設施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取緊急措施的作業過程。
運行: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按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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