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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灣區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2011-03-28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機制,規范應急響應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盧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事故分級

  1.3.1本預案所稱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指危險化學品(包括不明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環境污染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安全的事故災難。

  1.3.2根據《上海市處置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I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含失蹤,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2)Ⅱ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③超出本區政府處置能力,或形成跨區縣、跨多個生產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3)Ⅲ級(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千人以上、5萬人以下;

  ③不明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應急處置。

  (4)Ⅳ級(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一定社會影響。

  1.3.3根據《盧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為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分級處置,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依法規范、依靠科技,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按照《盧灣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應急委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管理工作。

  2.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區公安分局,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牽頭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

      2.3工作機構

  2.3.1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區政府主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職能部門,也是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之一。作為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責任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日常管理。

  2.3.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

  一旦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區政府根據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的建議和應急處置需要,視情成立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實施對本區重大和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指揮。應急行動結束,在報請區領導批準后,區應急處置指揮部解散,轉入常態管理。

  2.3.3現場指揮部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展態勢和實際處置需要,事發生地區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也可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開設。現場指揮部在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專家機構

       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組建危險化學品事故專家組,并與本區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從危險化學品事故專家組中確定相關專家,負責提供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預警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建立本區危險化學品的監測網絡體系,加強對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測,對重大危險源以及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其他突發事件進行監控和分析。

  3.2預防

  3.2.1重大危險源監管。根據本區重大危險源的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督促相關企業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實時監控系統,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器材裝備。

  3.2.2偵檢技術準備。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性質,為專業救援隊伍配備和補充先進的偵檢技術。整合全區化學品檢測隊伍力量,合理配套、統一調用檢測設備設施,為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處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偵檢服務。

  3.3預警級別與發布

  3.3.1預警級別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3.2預警信息發布

  分析相關監測信息,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時進行預警。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根據本預案,明確預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門,落實預警的監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權限適時發布預警信息。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或其他方式進行。

  3.3.3預警級別調整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情況,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可視情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3.4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后,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區應急聯動中心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可采取預防性措施,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與通報

  4.1.1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報告系統。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社區和市民要及時通過“110”電話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報告,也可通過其他方式,向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或其他有關機構報告。

  4.1.2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區應急聯動中心或其他有關機構在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同時,迅速匯總和掌握相關事件信息。一旦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在接報后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口頭報告,在1小時30分鐘內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書面報告。發生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1.3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要與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通報、協調機制,及時整合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信息,實現實時共享。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4.2先期處置

  4.2.1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要會同區應急聯動中心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面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對危險化學品事故實施先期處置,確定事件等級,并上報現場動態信息。當事件發展態勢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或市應急聯動中心要及時向區政府提出啟動相應應急處置規程及響應等級的建議。

      4.2.2各相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處置規程,控制事態發展并向上級報告。

      4.3分級響應

  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

  (1)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啟動Ⅰ級、Ⅱ級響應。區政府成立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在市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調動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及時趕到事發現場,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由區應急處置指揮部及時將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報告區政府及市應急處置指揮部。

  (2)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和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區應急聯動中心建議區政府確定響應等級,啟動Ⅲ級、Ⅳ級響應,組織、指揮、協調、調度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組織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評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有關單位要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區政府。

  4.3.2響應等級調整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等級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等級一般由低向高遞升,出現緊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可直接提高相應等級。當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其應急響應等級視情況相應提高。

  4.4區域隔離與防備

  一旦有毒氣體、蒸氣或煙霧的擴散并可能波及事故發生地周邊區域和下風向區域時,要實施緊急隔離和防范。

  4.5應急結束

  4.5.1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結束后,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和鑒定,確定事件已得到控制,報區政府批準后,終止應急響應,轉入常態管理。

  4.5.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單位要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和市應急聯動中心,經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和區應急聯動中心匯總后,及時上報區政府并通報區有關部門。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相關部門具體負責各項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和處理等。要及時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2社會救助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民政部門負責搞好對困難家庭的救助,搞好社會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險理賠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承保單位快速勘察并及時搞好理賠。

  5.4調查評估

  區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向區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

  5.5信息發布

  5.5.1區有關部門要配合區政府新聞辦搞好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發布。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5.2區應急處置指揮部或區安全生產監管局根據事件類型和影響程度,組織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會發布。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緊急情況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及手機短信等發布預警和引導信息,及時疏導現場人員。

  6.2隊伍保障

  6.2.1強化以公安消防、事故救援隊、環保、醫療等專業隊伍為主體,其他相關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部門(單位)為輔助的應急隊伍體系。

  6.2.2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必要時,協助實施應急處置。

    6.3交通保障

      6.3.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由公安分局及時對周邊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如有道路設施受損,區市政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3.2由公安交警支隊負責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交通保障。

  6.4經費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常態管理所需的經費,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報請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區財政按照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

  6.5物資保障

  6.5.1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和各自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調度和后續供應。

  6.5.2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等按照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令,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處置中應急物資的調用和供應,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6.6醫療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衛生局要迅速組織醫救人員對傷員進行現場救治;根據傷勢情況,盡快轉送傷員至相關醫院開展專業救治。

  6.7治安保障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由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實施現場外圍治安警戒,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8科技支撐

  建立重點地區監控平臺與區域重大危險源企業實時監控系統的對接,重點區域與區應急聯動中心接警平臺連接,按照重點地區動態預警要求,實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遠程應急救援指揮系統網絡。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庫與專家庫,完善劇毒化學品信息數據庫,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搶險救援對策和行動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支持。

  7監督管理

  7.1宣傳教育

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積極組織和指導全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企事業單位、居民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別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7.2培訓與演練

   7.2.1利用現有安全培訓基地,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危險化學品防護知識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訓,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7.2.2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要會同區應急聯動中心組織相關聯動單位,適時開展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做好實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確保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搶險救災。

  7.3獎懲

   7.3.1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或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個人所在單位視情給予表彰或獎勵。

   7.3.2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管理

  7.4.1預案編制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編制與解釋。

  7.4.2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管局適時組織評審與修訂,報區應急辦備案。

  7.4.3預案實施

  本預案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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