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提高我市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蘇政發[2005]9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突發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3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我市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其性質,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經濟安全事件五類。
(1)自然災害類: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山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類:主要包括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類: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類: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5)經濟安全事件類: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價異常波動、因突發事件造成的能源(煤電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應嚴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1.4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根據《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按照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我市突發公共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事件)、Ⅱ級(重大事件)、Ⅲ級(一般事件)三個級別:
Ⅰ級(特別重大事件):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特別重大損害,對社會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或者事態正在不斷蔓延,可能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
Ⅱ級(重大事件):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損害,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事態正在逐步擴大,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Ⅲ級(一般事件):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產及社會秩序造成較大損害,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事態有擴大的趨勢,可能造成較大損害的。
具體分級標準見《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附件9.1)。上述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5 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各部門、鎮(管理區)、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和鼓勵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6 應急預案的組成和適用范圍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 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實施。
(2) 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參與的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目前,我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見附件9.2。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4)重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各重點企事業單位針對本單位可能引發的公共事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5)重大活動應急預案。舉辦大型展覽和文化體育活動等重大活動,由主辦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進行補充、修訂、完善。
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主要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Ⅰ級、Ⅱ級、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全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與應急聯動體系
2.1 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
為及時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我市建立集中統一、堅強有力的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做到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功能全面、責任明確,信息暢通、反應快捷,運轉高效、成本合理。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見附件9.3。
2.1.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在市委領導下,負責本市范圍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市應急指揮委員會,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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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由市政府市長擔任主任委員,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公安局長、安監局長任副主任委員。
市應急指揮委員會成員為:市政府辦公室、監察局、公安局、安監局、發改委、經貿委、財政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綠管局、城管局、國土資源局、地震局、氣象局、信訪局(調解中心)、糧食局、民政局、勞動保障局、司法局、科技局、人防辦、外事辦、信息辦、消防大隊、供電公司、人保公司、太保公司、張家港工商局、張家港質監局、張家港食品藥品監管局、張家港海事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各鎮(管理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檢察院、宣傳部、總工會、人武部、駐地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市應急指揮委員會成員與職責見附件9.4。
2.1.2 辦事機構
市應急指揮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擔應急管理工作,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對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集中處置。市應急辦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實行合署辦公,由分管副市長兼任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安監局長、公安局長、公安局110指揮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其日常事務由市公安局管理。
市應急辦在市應急指揮委員會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一)組織制訂、修改、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應急預案;(二)組織制訂全市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中、長期工作規劃,并督促實施;(三)經市應急指揮委員會同意后,負責宣布啟動《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張家港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四)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相關單位展開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委員會處置;(五)負責應急處置的總結、評估、獎懲工作;(六)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七)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各有關部門和各鎮(管理區)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急管理工作情況的匯報,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加強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八)對各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九)完成市應急指揮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應急指揮中心具體承擔以下職責:(一)統一受理全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報警,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二)在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三)承辦市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市應急指揮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及有關決定事項;(四)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五)監督檢查、協調指導政府有關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準備保障、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急管理工作;(六)承擔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七)對各有關應急部門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和水平;(八)完成市應急指揮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2.1.3 工作機構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中心)按照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的指令,迅速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并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指揮長由各專項應急預案明確,一般根據事件性質,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或由經市應急指揮中心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的設置地點,由市應急指揮中心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確定。指揮部成員由各參與應急工作的部門分管負責人和事發地政府分管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協調組、善后處理組、專家組等工作組,并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一)執行市應急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二)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工作;(三)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四)在聽取專家組和有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五)迅速控制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六)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的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主管部門負責組成。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2、應急處置組。由公安、消防、環保、交通等有關部門和駐地武警、周邊部隊、民兵組織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根據處置工作方案,接受指令,組織處置,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
3、安全保衛組。由公安機關負責組成。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維護現場秩序。
4、醫療救護組。由衛生部門負責組成。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處理。
5、后勤保障組。根據事件情況,由有關部門和有關鎮(管理區)負責組成。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員疏散組。由有關鎮(管理區)負責組成。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并組織實施。
7、新聞協調組。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組成。主要職責:統一組織和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8、善后處理組。根據事件情況,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主要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受損財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善后處理。
本市目前已有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等專項應急處置機構,作為市應急指揮體系的組成部分,保持機構名稱不變、職能不變、辦公地點不變,組成人員相應調整充實,繼續承擔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 專家組
市應急辦負責組建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根據我市實際,在全省范圍內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成立化工、火災、建筑、醫療、氣象、水利、農林、環保等若干專業應急處置專家組,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應根據我市實際不斷充實和完善。
2.2 應急聯動體系
2.2.1 建立市應急處置固定指揮系統
固定指揮系統設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是我市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樞紐系統。該系統以各有關部門的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公共安全信息數據庫建設為依托,實現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市應急指揮中心通過該系統,采用電話接處警、圖象(固定、移動)監控、指揮調度(有線、無線、網絡)、GPS車輛定位、電子地圖、通信存儲、計算機輔助決策、網絡傳輸等先進手段,實行24小時值班受理制度,滿足應急處置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時,固定指揮系統與現場指揮系統、相關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上級應急指揮中心等實現應急處置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應急指揮通信和信息通道,實施遠程指揮調度,協助現場應急處置。
2.2.2 建立市應急處置現場指揮系統
現場指揮系統設在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通過通信網絡,與市應急處置固定指揮系統和市應急處置機動指揮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語音、視頻、文字等互通會商,實施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和調度,將有關應急處置指令及時、準確地傳達到應急處置的有關實施主體。
2.2.3 建立市應急處置機動指揮系統
機動指揮系統設在市應急救援機動指揮車上,通過通信網絡與市應急處置固定指揮系統、現場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承擔在第一時間采集、傳輸現場信息和數據,保障現場指揮部對事發現場的實時監控指揮。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信息系統示意圖見附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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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測、預警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公安、環保、安監、衛生、農業、水利、氣象、交通、地震、海事等部門的各級各類監測機構負責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利用其預測、預警、監控等系統,對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有關信息。
堅持統分結合的原則,依托“110”、“120”、“119”、“122”及市內相關部門的專業網絡等多個專業信息平臺,建立跨部門、多路由、多手段的信息接收網絡體系。
全市各級各類監測機構和各鎮(管理區)、各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對于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應立即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2 預警和報警
市應急指揮中心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迅速對信息進行核實、研判,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的等級,并立即將事件情況和預警信息上報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委員會。
3.3 預警級別的確定及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原則上根據事件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數量、受影響的范圍等來確定,按照下列權限發布:
(1)Ⅰ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請示上級人民政府后發布,預警顏色為紅色; (2)Ⅱ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請示上級人民政府后發布,預警顏色為橙色; (3)Ⅲ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發布,預警顏色為黃色。 國家、省、蘇州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發布流程見附件9.6。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分級分類響應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屬于Ⅰ級、Ⅱ級的,市應急指揮委員會應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蘇州市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屬于Ⅲ級的,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啟動總體預案和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及時、果斷處置,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指導。
對于發生跨市的或涉外的突發公共事件,在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應及時上報蘇州市人民政府,并向相關地區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體系框架見附件9.7,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發生地報警類)見附件9.8,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監測機構報警類)見附件9.9。
4.2 先期處置
對本市轄區內可能或已經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后果輕重,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迅速組織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市應急辦報告。
按照實際情況,先期處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實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緊急待命狀態;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向公眾宣傳應急、防災減災常識等。
4.3 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立即啟動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參與事件處置的各應急相關部門,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調動有關力量和資源,迅速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應急、恢復與減災行動需要同時進行的,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進行協調指揮。
當基本應急措施難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特別嚴重災害的態勢時,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必要時,依法征用一切可以征用的資源。當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上級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將情況立即上報至蘇州市政府,申請上級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特別緊急時,由市政府報請蘇州市政府決定本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并依法采取緊急狀態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消除危害。
4.4 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市應急辦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有關信息發布的管理、協調和指導。
新聞媒體記者對突發公共事件采訪,由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或通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眾及時獲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權,并有效引導輿情。一般情況下,由現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必要時,由市應急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4.5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受困人員得到妥善安置,無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時,經現場檢查、征詢專家意見后,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由市應急指揮中心報請市應急指揮委員會宣布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搶險隊伍,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防止事態擴大,消除次生災害,努力減少損失。駐本市武警、周邊部隊、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等作為我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聯動機構。市應急辦平時應加強與上述應急聯動機構的聯系,通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時,請求應急聯動機構的支援。其他專業性救援隊伍,除承擔本災種搶險救援任務外,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同時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
在充分發揮基本搶險隊伍作用的同時,積極組織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救援隊伍,形成以專業隊伍為主、群眾性隊伍為輔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市應急辦負責合理配置各類搶險救援隊伍,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并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專業技能培訓。
請求駐地武警、周邊部隊執行搶險救災等任務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財力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提出預算,經市應急辦統籌平衡后,報市政府審批,列入市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出現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實際情況,可由市政府向上級政府請求,由上級政府財政給予支持。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措施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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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5.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資保障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當地鎮(管理區)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結合本市物流業的發展,合理建設應急物資的儲備網絡和消防、公安、民政、水利、環保、醫療衛生等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庫。儲備庫的建設要充分利用現有部門資源,合理整合社會資源,結合本市實際,配齊、配全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市發改委、經貿委等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部門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社會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加強應急儲備物資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根據災情需要,可以與其它縣、市和地區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確保救災物資迅速調入。必要時,可以依法及時動員和征用社會資源。
各鎮(管理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要求,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5.4 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救護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應急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用品的調撥和供應。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對危化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市各急救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市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工作。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藥監部門負責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
5.5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公安、交通、建設、海事等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及時調撥交通運輸工具,滿足物資運輸需要。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5.6 治安維護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公安部門迅速組織事發現場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發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護秩序,嚴懲肇事、盜竊和趁機打劫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護,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保安隊伍要充分發揮群防群治的作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5.7 人員防護
結合本市城市廣場、綠地、公園等建設規劃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設置必要的應急疏散通道和避難場所。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按照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啟用避難場所。避難場所必須具備兩條以上的應急疏散通道,時刻保持暢通,同時具備應急供水、供電、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設施。應急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立應急標志。防護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設施出現故障后,必須及時修復,切實保護被疏散、避難人員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設施由人防部門負責,避難場所所需的通信設施由市信息辦負責,供水由建設部門負責,供電由供電公司負責,醫療救護由衛生部門負責,生活保障由經貿、糧食、民政等部門負責。
對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5.8 通信與信息保障
信息辦負責督促各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通信系統的維護,確保應急期間的通信暢通,并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需要其他運營企業協助時,由信息辦統一協調。
應急期間,組建應急處置專用通信網,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現場指揮部與市應急指揮中心、市應急指揮委員會間的通信與信息傳遞。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要加強管護,制定和落實備用和應急保障措施。
信息辦負責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動通信保障分隊。一旦通信線路中斷,在抓緊搶修的同時,由應急機動通信保障分隊迅速建立衛星或微波等機動通信通道,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指揮信息暢通。
5.9 公共設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應,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5.10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市應急指揮中心利用應急物資儲備信息數據庫,快速準確調度,在最短時間內,把各類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組織到最有效部位,由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科學合理調配,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11 社會動員保障
由市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單位)組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志愿者隊伍,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5.12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健全本市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咨詢機制。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施重大決策和行動時,充分發揮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的作用,及時進行科學論證和咨詢。目前應加強先進的救災技術、救援裝備的應用,尤其是信息傳輸、高層建筑火災、危險化學品事故、地震災害、環境災害等救災技術和裝備的配備,努力適應本市應急處置的需要。
6 后期處置
6.1 恢復與重建
災害事故發生后,各鎮(管理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市各有關部門、鎮(管理區),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減災工作的綜合情況,以便向社會公布。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市各有關部門、鎮(管理區)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迅速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進行災后重建和生產、生活的恢復。民政部門應當迅速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環保部門要做好環境監測工作以及污染區域的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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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等在事發地域或本市范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紅十字會等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各類捐贈救助款物。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社會救濟物品、資金。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機構負責發動社會、個人展開救援,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司法部門負責對需要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提供法律救助。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于受災地區和災民。
6.3 保險
保險機構要在第一時間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和確認,依法抓緊進行理賠。鼓勵企事業單位、群眾積極參加災害事故保險。
6.4 心理干預
要高度重視心理干預,及時采取心理咨詢、心理輔導、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減少、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已經或可能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必要時教育、衛生等部門要采取心理干預,防止出現災后群體性心理危機。
6.5 調查總結和評估
市應急辦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展開突發公共事件情況調查,并作出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對全年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應急辦組織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
7 教育、演習和監督管理
7.1 教育和培訓
市應急指揮委員會、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中心)、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刊登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和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和技能,并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市民提供減災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部門要把正確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作為大、中、小學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制定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要將防災減災教育納入本市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舉辦各類領導干部培訓班,應當開設綜合減災、緊急處置及防災救災組織指揮等方面的課程。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教育培訓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負責。
7.2 演習演練
市應急辦負責適時組織本市綜合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各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由牽頭編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演練工作完成后,各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并組織對該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修訂完善。
7.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在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預測、報告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2) 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3) 在應急保障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4) 在災后恢復(5) 重建、社會救助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6)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管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表彰和獎勵工作由市應急辦提出建議方案,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決定。
對因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市有關部門和鎮(管理區)、企事業單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二)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的; (四)在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五)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8 附 則
8.1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由市應急指揮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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