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應對突發的大風、洪水、龍卷風等自然災害,提高事故處置的綜合指揮能力和緊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及協調水平,使預防自然災害工作能有序開展并使之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減少船舶、港口基礎設施等財產損失和保證人民生命安全,確保迅速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在突發自然災害事故來臨時,要結合我市港航實際,迅速、及時、有效地開展事故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事故造成的破壞和損失,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發生后,按照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設立組織機構。成立吉安市港航管理處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縣(市、區)港航管理部門和港口經營人建立各自預防自然災害組織機構及救助隊伍。
吉安市港航管理處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
組 長:吉安市港航管理處處長
副組長:吉安市港航管理處分管副處長
成 員:由吉安市港航管理處安全辦、港管科、各縣港航管理部門負責人等組成。
第四條 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預防自然災害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本預案。
2、指揮或協調轄區內的預防自然災害工作。
3、組織督促、檢查本轄區的預防自然災害工作。
4、隨時掌握防災抗災的工作動態,及時了解災情,迅速采取防災、抗災和救災措施,并及時匯總情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吉安市港航管理處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吉安市港航管理處港管科。值班電話:8237455(24小時)。
主 任:吉安市港航管理處港管科科長
副主任:各縣港航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做好預防自然災害工作綜合協調組織和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2、檢查所屬區域內各單位的預防自然災害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防災抗災安全工作沒有到位的單位要督促其及時整改。
3、做好預防信息的傳遞,及時將當地抗災、救災指揮部的部署、要求、通知傳達給有關單位,并積極組織實施。
4、根據預案要求,及時檢查、部署災害性天氣的防范工作,督促各項防、抗救災措施的落實。
5、加強各項安全檢查,排除事故隱患,確保救災工作的安全暢通。
6、收集整合有關因自然災害而受損失的人、財、物情況,做好統計并上報。
7、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適用范圍
第七條 本預案適用于吉安市范圍內港口經營單位(人)。
第八條 啟動本預案的自然災害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傷合計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當港口經營單位(人)不能進行正常的自救時,即起動本預案中的應急搶險措施。
第九條 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各單位即刻起動各自預案中的防預措施:
1、上級有關部門的電傳、電話、書面通知等災害測報;
2、市氣象部門分析和提供的氣象災害測報。
第十條 本預案起動由吉安市預防自然災害領導小組決定。
第四章 防預措施
第十一條 各單位自然災害防預措施:
1、各單位預防自然災害組織機構成員和搶險救災人員及時到位,防臺防汛物資和起重機械、車輛、船舶準備就緒。
2、備足沙包,轉移低洼地域的物資、設備,不能轉移的如配電房要及時切斷電源、倉庫及港口設備設施等要用沙包堵住,防止潮汛侵入。
3、露天物資拉到倉庫,不能入庫的堆放在庫場,用雨布蓋緊并扎牢。
4、浮動碼頭按各自防臺預案實施。
5、搬出住在危舊房屋內的職工進行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大型港機防臺防風的基本要求:
1、為增強大型機械的防風抗臺能力,必須定期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進行全面檢查,并對不具備防風抗臺能力的碼頭和大型機械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改進措施。
2、大型裝卸機械作業的碼頭或堆場,必須設置相應的錨定裝置所需的錨定坑和防風系纜地錨或系纜墩柱。其基礎結構須考慮防風錨定裝置和防風系纜裝置對基礎產生最大水平力和上拔力。
3、正常使用的大型港口機械,行走機構制動器應當完備、有效,并具有足夠的制動力矩及良好的整機性能。
4、防臺所需器材必須高度完好,并在臺風季節來臨之前提早備齊。
第十三條 大型機械防陣風規程:
操作人員離機時,除了執行上述內容外,還應將起重吊機鉤上升至駕駛室以上高度,臂架收至最小幅度(抓斗放在地上,鋼絲繩略收緊),拉下總電源開關。其他機械仿照以上規程進行。
第十四條 大型機械防臺措施
1、港口裝卸吊機防臺:將懸臂擱置在專用的防臺架上,并用防臺鐵鏈將懸臂固定在架上,用鋼絲繩把料筒固定在防臺架上。在進料橋、進料斗和尾車的行走輪上塞入不少于4個的防爬制止設施。用防臺鐵鏈捆扎固定進料橋和懸臂上的皮帶。
2、堆取料機防臺:將懸臂放低,使斗輪擱在貨物堆上或專用防臺架上。在過渡處掛上皮帶防臺鏈或用繩索把皮帶捆于皮帶架上。
3、關好機械全部門窗,拉斷電源開關。
第十五條 輸油臂的防臺防風措施:
1、固定旋轉部位;
2、收攏輸油臂并使之固定;
3、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 露天固定皮帶機防臺措施:
1、拉斷各皮帶機啟動電源,用防雨布蓋好電源開關箱及配電箱。
2、用防臺鏈或用繩索把輸送帶捆在機架上。
第十七條搬運機械防臺措施
1、把機械擺放在安全庫場。
2、收緊手拉剎車。叉車門架后傾,貨叉放在最低位,關好門窗。
第五章 事故報告
第十八條 災害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將所發生的災害事故情況報告事故單位主管部門,同時報當地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安監局、吉安市港航管理處預防自然災害預案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九條 報告內容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簡要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及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六章 應急搶險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快速組織、統一指揮、分工負責、自救為主,協調社會各方面救援力量,快速開展各項救援工作,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條 發生本預案中所指的自然災害事故時,要迅速啟動吉安市港航管理處預防自然災害預案,預案中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在開展救治過程中,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在救援過程中發生其它意外事故,積極開展對受傷人員的救治。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第二十二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時,預案領導小組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按預案領導小組成員成立港航部門現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領導小組副組長擔任。
港航指揮部設立前,由最先趕赴現場的各轄區港航部門領導臨時負責現場救援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事故救援工作的分工
1、總指揮:了解現場,聽取匯報,作出指示。
2、轄區港航管理部門:協助總指揮提出建議、決策和現場指揮。協助做好事故調查的輔助工作,協助總指揮負責工程搶險失修和緊急救援的現場指揮,協調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和輸送工作。
3、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事故上報、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理工作;根據領導指示,做好上情下達、協調有關工作事宜,代表指揮部對外發布有關信息、新聞。并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協助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4、發生事故企業:負責醫療救護指揮工作。
5、各有關單位:協助總指揮負責工程搶險搶修和現場指揮。負責進行現場警戒、人員疏散、治安保衛、滅火、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協調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和輸送工作。
第二十四條 現場救援可根據災情嚴重程度,由現場指揮部決定下設:
1、現場處理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2、專業搶救組:主要任務是對事故進行現場救治,如起重機械、切割、運輸等任務;
3、警戒維護組:負責設置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疏通道路、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
4、通訊聯絡組:保證現場指揮與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溝通指揮部與外界的聯系;
5、醫療救護組:開展現場救護工作,負責受傷人員的救護,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6、交通運輸組:運送現場急需物資源共享、裝備、藥品等,輸送現場疏散人員;
7、后勤保障組:負責指揮人員的現場食宿安排,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
8,后事處理組:負責對死難、受傷家屬的安撫、慰問,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后事,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9、預備機動組:由指揮首長臨時確定,機動組力量由指揮首長調動、使用。
第二十五條 救援要做好情況通報和現場、事后的安定、善后工作,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并做好災情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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