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安全檢查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運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前,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并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運營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必備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在大型游樂設施的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注明設備的運動特點、乘客范圍、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營救設備和急救物品。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還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預案。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對每臺(套)大型游樂設施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運營使用單位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與其他運營使用單位或公安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制定聯合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聯合演練。
第二十六條 運營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并保證設備運營期間,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
運營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制定并落實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計劃;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習;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配備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持證操作人員,并加強對服務人員崗前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應急技能,協助操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
操作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操作人員守則;
(二)每次運行前應當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對保護乘客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三)運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動態及設備運行狀態,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熟悉應急救援流程。發生故障或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停止運行或采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如實記錄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大型游樂設施進行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重新設計,按照本規定進行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并對改造后的設備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大型游樂設施改造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游樂設施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樂設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裝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銘牌,并在驗收后30日內將符合第十八條要求的技術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十條 大型游樂設施的修理、重大修理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說明書要求進行。大型游樂設施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大型游樂設施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修理過程,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未經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運營使用單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經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
大型游樂設施修理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有關大型游樂設施的自檢報告等修理相關資料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大型游樂設施重大修理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將有關大型游樂設施的自檢報告、監督檢驗報告和無損檢測報告等移交運營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十一條 大型游樂設施改造、重大修理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滿足施工要求,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大型游樂設施發生故障、事故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對因設計、制造、安裝原因引發故障、事故,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對同類型設備進行排查,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對超過整機設計使用期限仍有修理、改造價值可以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允許繼續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管理,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加大全面自檢頻次,確保使用安全。
大型游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換。
第三十四條 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大型游樂設施經營的,應當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的運營使用條件。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等有關要求,對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開展檢驗前,應當告知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向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向受檢單位出具書面檢驗意見并報送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于現場不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報檢單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七條 大型游樂設施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安裝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的;
(二)未對設計中首次使用的新技術進行安全性能驗證的;
(三)未明確整機、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