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部位裝設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銘牌的;
(五)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出廠文件內容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六)對因設計、制造、安裝原因,存在質量安全問題隱患的,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排查處理的。
第三十九條 大型游樂設施改造單位違反本規定,未進行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大型游樂設施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的;
(二)設備運營期間,無安全管理人員在崗的;
(三)配備的持證操作人員未能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
(四)未及時更換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場地開展大型游樂設施經營的,未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等要求進行重大修理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予以警告,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無專用土建基礎,方便拆裝、移動和運輸的大型游樂設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運營使用單位,是指從事大型游樂設施日常經營管理的,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改造,是指通過改變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設備運動形式、重要幾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統等,致使大型游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維護保養,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檢查、系統調試、更換易損件,但不改變大型游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以及日常檢查工作中緊固連接件、設備除塵、設備潤滑等活動。
修理,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變大型游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重大修理,是指通過設備整體拆解,進行檢查、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統或安全裝置功能,但不改變大型游樂設施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6月29日發布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中關于大型游樂設施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