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更好地服務于職業安全衛生現代科學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勞動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簡稱中心)。
第三條 中心的宗旨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使受教育者獲得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制、科學管理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條 中心是為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職業安全衛生監察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第五條 中心受上級和同級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機構(簡稱監察機構)的業務領導或指導。中心應配合監察機構共同制訂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并負責認真實施。中心有開展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工作的自主權。
第六條 中心應服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的工作指導和組織協調。
二、業 務
第七條 中心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的主要內容:
。ǎ保┞殬I安全衛生法制思想、方針政策;
。ǎ玻┞殬I安全衛生科學理論;
。ǎ常┞殬I安全衛生管理科學;
。ǎ矗┞殬I安全衛生工程技術;
。ǎ担┌踩a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八條 中心的主要工作:
。ǎ保┡嘤柭殬I安全衛生監察員;
(2)培訓勞動部門、產業主管部門領導及所在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ǎ常┡嘤柶髽I經理、廠(礦)長及安技管理人員;
。ǎ矗┡嘤柼胤N作業人員;
。ǎ担┡嘤柭殬I安全衛生師資;
(6)組織編寫和編譯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教材和資料;
。ǎ罚┲笇髽I開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活動;
(8)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科學技術咨詢、科學普及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
(9)舉辦專業技術講座,協同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開展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ǎ保埃┡e辦職業安全衛生展覽;
。ǎ保保┚庉嫵霭嬷笇П镜貐^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期刊、報紙及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ǎ保玻┫蛐麄鞑块T提供本地區職業安全衛生重要活動的信息,擴大社會輿論宣傳。
第九條 中心在開展宣傳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 嚴守國家機密。在開展活動中,要確保教育質量。
三、管 理
第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中心的領導,督促檢查中心的業務工作,嚴格掌握中心的業務方向。
第十一條 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的主要領導必須熟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第十二條 中心應定編、定崗,實行責任制管理;
第十三條 在服從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中心擁有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自主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中心的財產。
四、財 務
第十四條 中心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財政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中心的各項收入應用于發展職業安全衛生宣傳教育事業。
第十六條 中心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應參照有關部門同類業務收費標準辦理;如無參照依據的,可與有關方面協商確定。
五、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