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氧氣站(含氣化站房、匯流排間)的設計,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充分利用現有空氣分離(以下簡稱“空分”產品資源,堅持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統籌兼顧,集中生產,協作供應,做到安全第一,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一、單機產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壓、中壓流程的,用深度冷凍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等空分氣態或液態產品的氧氣站設計;
二、氧、氮等空分液態產品氣化站房的設計;
三、氧、氮等空分氣態產品用戶的匯流排間的設計;
四、廠區和車間氣態氧、氮等管道的設計。
第1.0.3條 擴建或改建的氧氣站、氣化站房、匯流排間和管道的設計,必須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管道。
第1.0.4條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壓氧站房、液氧氣化站房、氧氣匯流排間、氧氣瓶庫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乙”類;加工處理、貯存或輸送惰性氣體的各類站房或庫房,以及匯流排間的火災危險性,應為“戊”類;
使用氫氣凈化空分產品的催化反應爐,以及氫氣瓶存放部分的火災危險性,應為“甲”類。
第1.0.5條 氧氣站、氣化站房、匯流排間以及管道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并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氧氣站的布置
第2.0.1條 氧氣站、氣化站房、匯流排間的布置,應按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確定:
一、宜靠近最大用戶處;
二、有擴建的可能性;
三、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
四、有噪聲和振動機組的氧氣站有關建筑,對有噪聲、振動防護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間的防護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2.0.2條 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于空氣潔凈處,并應位于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或其他烴類等雜質及固體塵埃散發源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吸風口的高度,應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
吸風口與乙炔站(廠)及電石渣堆等雜質散發源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2.0.2-1的要求,當不能滿足表2.0.2-1的要求時,應符合表2.0.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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