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低污染型輕型汽車環境標志產品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及檢驗方法。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技術要求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技術要求中被引用而構成本技術要求的條文。
GB 5181—1985 汽車排放物術語和定義
GB/T 15089—1994 機動車輛的分類
GB 18352.2—2001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定方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輕型汽車
輕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3.2 M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3.3 M2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t的載客車輛。
3.4 N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載貨車輛。
3.5 基準質量(RM)
基準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加100kg質量。
3.6 最大總質量(GVM)
最大總質量是指汽車制造廠規定的技術允許的車輛最大質量。
3.7 第一類車
設計乘員數不超過6人(包括司機),且GVM≤2.5t的M1類車(即通常所指的轎車)。
3.8 第二類車
本標準使用范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3.9 顆粒物(PM)
顆粒物是指按規定所描述的取樣方法,在最高溫度為52℃的稀釋排氣中,由過濾器收集到的固態或液態微粒。
3.10 氣體污染物
氣體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以碳(C)當量表示,碳氫比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
3.11 排放(污染)物
對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對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和顆粒物。
3.12 氣體燃料
指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
3.13 兩用燃料車
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的車輛。
3.14 單一燃料車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種氣體燃料(LPG或NG),但汽油僅用于緊急情況或發動機起動用,且汽油箱容積不超過15L的車輛。
4 基本要求
4.1 產品應符合國家對輕型汽車的各項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4.2 產品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18352.2—2001的要求。
4.2 企業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 技術內容
5.1 汽車尾氣污染物排放要求見表1。
5.2 對于兩用燃料車輛,應對兩種燃料分別進行排氣污染物的檢測,執行表1標準。
5.3 對于單一燃料車輛,僅按燃用氣體燃料進行排氣污染物的檢測,執行表1標準。
5.4 汽車空調中不得使用CFCs類物質。
5.5 汽車制動器和離合器片不得使用含石棉纖維的產品。
6 檢驗
6.1 技術內容中排氣污染物的檢測按照GB 18352.2—2001中附錄C進行。
6.2 對技術內容中5.4、5.5的要求采用現場檢查的方法確定。
附加說明: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