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huán)境保護管理暫行規(guī)定》,控制由于進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huán)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 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進口廢船舶中對環(huán)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關商品編號為8908.0000的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以下簡稱為廢船舶)的進口。
2 引用標準
SN 0578--1996進口廢運輸設備檢驗規(guī)程--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動結構體(試行)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guī)定
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
GB 13015--91含多氯聯(lián)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進口廢船舶攜帶的船員生產(chǎn)廢物和混入或裝卸貨物后殘余的工業(yè)廢物。進口廢船在正常航行時使用和使用過程中剩余、替換的物資及海難船所載貨物除外。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船舶中禁止攜帶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廢船舶中禁止攜帶多氯聯(lián)苯含量超過GB I3015--91中控制標準值的廢物。
4.3 進口廢船舶中禁止攜帶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4 進口廢船舶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5 進口廢船舶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 8703--88有關物體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6 進口廢船舶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船舶輕噸的萬分之一:
a)農(nóng)藥和除草劑廢物
b)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c)含有機溶劑廢物
d)廢乳化劑
e)精(蒸)餾殘渣
f)易燃易爆性廢物
j)有機磷化合物廢物
h)含有機鹵化物廢物
i)有機溶劑廢物
j)臨床廢物
k)廢藥品
l)密封容器等
4.7 廢船舶中除上述各條中所列廢物外,其他夾帶廢物總重量W廢式中:
?W廢≤1.5TN,kg
式中:W廢---船舶廢棄物總重量,kg;
T---船舶入港后停泊時間,d;
N---船舶應載船員人數(shù),人.
4.8 不允許進口未洗艙的廢油船。廢油船中油泥殘留量不得超過載重噸的萬分之五。
4.9 曾經(jīng)承運過4.6條所列廢物物質的化學品專用船舶要求進行清洗并確認無禁止夾帶廢物存在后方可進口。進口者要向檢驗機構提供船舶承運過的化學物質名稱。
4.10 廢船舶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3552--83的要求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3條的檢驗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規(guī)定執(zhí)行。
5.2 本標準4.2條的檢驗按照GB13015--91規(guī)定執(zhí)行。
5.3 本標準4.4和4.5條的檢驗按照GB8703--88規(guī)定執(zhí)行。
5.4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0578--1996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