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冶凍渣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冶煉渣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關商品編號為2619.0000的冶煉鋼鐵所產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釩渣等),氧化鈹及其他廢料(以下簡稱冶煉渣)的進口。
2 引用標準
SN 0576--1996進口可作原料用冶煉渣檢驗規程(試行)
GB 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GB 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T 15555.1~15555.1 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冶煉渣中的不能作為原料直接利用的廢物物質4.3進口冶煉渣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冶煉渣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勤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冶煉渣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3 進口冶煉渣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4 進口冶煉渣總β比活度值不得大于600Bq/kg。
4.5 進口冶煉渣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冶煉渣重量的萬分之一:
a)臨床廢物
b)醫藥廢物
c)易燃易爆性廢物
d)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e)各種液態廢物
f)石棉廢物
g)衛生間廢物、廚房廢物
4.6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進口冶煉渣中無法在其加工利用過程中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木料、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及廢水泥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冶煉渣重量的百分之一。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2條的檢驗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3和4.4條的檢驗按照GB 8703--88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