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料塑料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12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塑料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廢塑料的進口。
海關商品編號 廢物名稱
3915. 1000 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3915. 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3915. 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3915. 9000 其它塑料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2 引用標準
GB 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SN 0570--1996進口廢金屬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
GB/T15555.1~15555. 12一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SN 0625.1~0625.2--1997進口可作原料用廢塑料檢驗規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廢塑料
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下腳料、邊角料和殘次品以及經過加工清洗后的、使用過的單一萬分的熱塑性塑料(片狀、塊狀、粒狀或粉狀)。
3.2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塑料的廢物物質(不包括進口塑料包裝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禁止進口熱固性廢塑料制品和使用過的、未經過加工清洗過的廢塑料制品。
4.2 進口廢塑料禁止混有臨床廢物、醫藥廢物和易爆性廢物。
4.3 進口廢塑料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 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4 進口廢塑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5 進口廢塑料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6 進口廢塑料外照射貫穿輻射值不得超過當地天然本底輻射值的3倍,α表面污染水平檢驗值不得超過0.04Bq/cm2,β表面污染水平檢驗值不得超過0.4 Bq/cm2。
4.7 進口廢塑料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塑料重量的萬分之一:
農藥廢物和其它化學廢物及其盛裝物
a)各種液態廢物
b)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
c)密閉容器和曾使用過的完整塑料容器等
4.8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的其它夾帶廢物(如廢木片、廢金屬、廢織物、廢玻璃、熱固性塑料、復合塑料、廢橡膠、泥土和沙子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塑料重量的千分之一。
5 檢驗
5.1 本標準4.3和4.4條的檢驗按照GB/T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5和4.6條的檢驗按照SN 0570一1996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4.1、4.2、4.7、4.8條的檢驗按照SN0625.1~0625.2--1997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