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為了貫徹國家頒布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控制由于進口可用作原料用廢紙及紙板中夾帶有害廢物所引起的環境污染。
本標準自1996年8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廢紙或紙板(以下簡稱廢紙)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夾帶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廢紙的進口。
海關商品編號 |
廢紙名稱 |
4707.1000 ? |
回收(廢碎)的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回收(廢碎)的瓦楞紙或紙板 |
4707.2000 ? |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學漿制未經本體染色的其他紙和紙板 |
4707.3000 |
回收(廢碎)的主要由機械漿制紙或紙板(例如,報紙、雜志及類似印刷品) |
4707.9000? |
回收(廢碎)的其他紙及紙板,包括未分選的 |
2 引用標準
SN 0574--1996 進口可作原料用回收(廢碎)紙及紙板檢驗規程(試行)
GB 5085.3--1996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GB/T 15555.1~15555.12--1995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夾帶廢物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紙中的廢物物質(不包括進口廢紙的包裝物質)。
4 控制標準與要求
4.1 進口廢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GB5085.3--1996中鑒別標準值的夾帶廢物。
4.2 進口廢紙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pH值等于或大于12.5和等于或小于2的夾帶廢物。
4.3 進口廢紙中禁止夾帶放射性廢物。
4.4 進口廢紙的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指標應符合GB8703--88有關物體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控制水平的要求。
4.5 進口廢紙中下列夾帶廢物的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紙重量的萬分之三:
a)易爆性廢物
b)各種液態廢物
c)臨床廢物
d)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
e)密閉容器等
4.6 除上述各條所列廢物外,在廢紙利用過程中無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夾帶廢物(如廢木料、廢金屬、廢織物、廢玻璃、廢塑料和渣土等)總重量不得超過進口廢紙重量的百分之二點五。
5 檢驗
5.1 本標準4.1和4.2條的檢驗按照GB/T 15555.1~15555.12--1995規定執行:
5.2 本標準4.3和4.4條的檢驗按照GB8703--88規定執行。
5.3 本標準其他條款的檢驗按照SN0574--1996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