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釋義] 本條是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種類的規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多種多樣,小到行人橫穿馬路未走人行橫道,大到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即使是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可能導致巨大的生命損失,比如不走人行橫道,比如跨越交通隔離墩。因此也可以說,交通違法無小事,都應嚴格查處。但畢竟違法行為的情節、程度、造成的后果差異是很大的,因此需要根據不同情節給予不同的處罰。本條規定明確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五個種類,用以規范對道路交通違法的行政處罰行為,防止各地在道路交通執法上各行其是的不規范作法。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后,有了本條規定和法律責任的其他具體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就不能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設定和處罰種類上自行增設新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種類了,這有利于在道路交通管理上實現法制統一,使全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執法都遵守一個規矩。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八十九條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