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釋義] 本條是關于罰沒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的規定。
前些年,在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中,一些地區和單位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通過亂罰款,使一些單位蓋大樓、濫發獎金,并使得有的官員腐化墮落。這嚴重干擾了行政管理秩序,加重了企業和群眾的經濟負擔,助長了不正之風,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因此,黨和國家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通過近幾年來的專項治理,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條進一步對有關的罰款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法律規范。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必須依法實施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首先,有關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不得擅自設定。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可以設定罰款等行政處罰行為。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有的省、市地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擅自設定罰款的項目,或者擅自設定沒收非法所得的行為,或者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范圍外加重處罰力度,都是不合法的,應予糾正。
其次,實施罰款,必須符合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例如,對公民處以罰款時,只有罰款數額在五十元以下時,才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對公民要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時,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在執行處罰時,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所以,實施罰款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符合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
二、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的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并具體規定:除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及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外,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上述做法,即通常所說的“收支兩條線”,就是將罰款的多少,與罰款機關的經濟收入徹底脫勾,這是制止亂罰款的根本途徑。近年來,中央和國務院加大了推行“收支兩條線”的力度。2001年國家開始實行了“單位開票、銀行代收;信息聯網”,對交通警察收費罰款的全部信息都在財政部門計算機系統掌握之中,對每一筆收費罰款都能夠即時查詢。經過整頓,絕大多數地區的收費管
較規范,群眾反應也比較好。但是,也有一些地區,交通警察的收費罰款尚沒有完全納入計算機管理。如,一些由地方收取,用于解決地方編制警察和“規費”警察經費的項目并沒有包括在內。因此,本法實施后,應當將上述收費罰款也納入統一管理,徹底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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