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加強管理和教育的規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為了切實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提高其管理道路交通的能力和水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要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嚴格訓練。其中:
1.嚴格管理。根據本法和有關的法規、規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要求交通警察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公務,嚴格禁止一些交通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督察機構對于交通警察的執法監督工作。對于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交通警察,應當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退或者開除的處分。
2.嚴格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在執法水平和交通管理水平等方面提出較高的標準,并在工作中進行嚴格要求和嚴格考核。
3.嚴格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類交通警察的工作特點,進行嚴格訓練。如,對于執勤交通警察,應當進行警體技能的訓練,包括:隊列訓練、交通指揮手勢規范動作訓練、擒拿訓練、射擊訓練、車輛特技駕駛技術訓練等。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所屬的全體交通警察,都要有計劃地進行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重點是法制培訓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的培訓,并進行考核,主要內容是:
1.法制培訓。應當以本法以及與交通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教學內容。主要掌握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違章的處理及法定程序。
2.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應當根據各類交通警察崗位的業務特點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如,對于執勤交通警察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交通秩序維護、交通警衛、交通堵塞的疏導、交通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置、交通違法案件的處置等的規范方法。
3.在培訓后必須進行嚴格考核。凡是經考核后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一律不許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