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1、《建規》第9.3.10條規定:通風、空調系統的送、回風總管穿過機房的隔墻和樓板處應設防火閥。但并沒說明空調機房的大小,采用空調機組的類型(柜型機、組合空氣處理機等)以及被空調面積的大小(即系統的大小)。例如:與服務房間相隔一墻且屬于同一防火分區的空調機房,當服務的房間面積在100m2以下時,空調風管穿過機房的隔墻處是否可不設防火閥?
答:《建規》第9.3.10條規定:空調系統送、回風總管穿過機房的隔墻和樓板處應設防火閥。對于上述空調風管穿過機房隔墻處是否應設防火閥,應視具體建筑的功能等情況而定。有關此問題,我們將進一步積極研究修訂。
2、某卷煙廠因生產需要,將其102工房(建筑面積18000m2)改建為成品煙庫和三產用房,該建筑的原空調風道采用阻燃玻璃鋼材料,改造后將不符合《建規》的有關規定。擬在使用現有通風空調管道系統的情況下,采用縮小防火分區面積、增加自動消防設施、在現有風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溫層等措施來彌補現有風管在規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見是否可行?
答:現行國家標準《建規》GBJ16-87第9.3.12條規定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對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許制作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風管道玻璃鋼材料試樣)測試報告,該廠所用通風管道玻璃鋼材料的煙密度為75。因此,該廠房阻燃玻璃鋼材料制作的風管,在火災條件下仍具有引起煙火蔓延的危險性。
一般,當建筑物各層均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排風管道設有防止回流設施時,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布置,橫向、豎向可不受防火分區的限制,穿過樓層的垂直風管應設在專用管井內。
由于該廠風管材料不屬于不燃燒材料這一具體情況,建議:在通風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耐火包敷保護風管,在各層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且通風管道不宜穿過水平防火分區和樓層。
3、《建規》第9.3.12條、第9.3.13條只提及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壁、保溫、消聲器、粘合劑需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內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氣調節系統內的加濕器,在近兩年開發出一種“蒸發汽化式加濕器”,其核心部分為加濕用濕材,此濕材現有兩種材質,一種為無機不燃材料,另一種為紙質可燃材料(原為農業養雞場降溫用),此加濕器放置于送風風機與加熱器之間,其面積與空調器橫截面積一致,厚度為100mm~300mm,此加濕器中的濕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紙質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氣調節器內做擋水板使用)?
答:現行國家標準《建規》GBJ16-87第9.3.12條、第9.3.13條之規定,主要為防止和盡量減小通風、空調系統成為火災蔓延的通路。正常情況下,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柔性接頭、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等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難時,才允許采用難燃材料。因此,上述“蒸發汽化式加濕器”內的加濕用濕材應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