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1、問:某廠辦公樓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為23.7m,至女兒墻的高度為24.9m。該樓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規》(以下簡稱《高規》)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規》(以下簡稱《建規》)建筑高度的要求。由于《建規》為87年編制,而《高規》為95年編制,根據慣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們認為可按《高規》進行防火設計。這樣是否可以? 答:該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計算方法可按《高規》(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計算方法確定(即建筑高度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出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區,其中層數為九層的住宅,首層為商業服務網點,二~九層為一般住宅。其余均為六層磚混住宅。按《建規》GBJ16-87中第1.0.3條規定: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均適應于本規范。但在“名詞解釋”中對“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不夠明確:是防火分區面積為300m2,還是建筑面積為300m2? 答:《建規》中第1.0.3條“九層及九層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樓層層數劃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劃分。因此,該住宅的建筑防火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 《建規》有關條文中的“商業服務網點”是指“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的百貨店、副食店及糧店、郵政所、儲蓄所、飲食店、理發店、小修門市部等公共服務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積”為建筑中一個防火隔間的建筑面積。
3、某普通職工住宅樓,為七層單元式住宅,下部為2.1m層高的自行車庫。該車庫的功能主要為存放自行車及一些雜物,室內可燃物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設計要求是否可以與其上部居室等同考慮? 答:該七層單元式普通職工住宅,在底層設置2.1m高的自行車庫或雜物儲藏室時,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慮,即應采用與該建筑相同耐火等級相適應的構件與居住部分以及與其他雜物或自行車庫隔開。
4、《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第4.1.6條注③規定“頂層為二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根據消防安全要求,躍層部分是否應計入層數? 答:對于多層住宅,如其頂層為二層一套的躍層式住宅時,躍層部分可不計入建筑層數內。如9層躍10層的住宅,仍可按9層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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