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健康發展,規范檢測檢驗的行為,確保檢測檢驗的質量,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技術保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結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按規定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部門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是指具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安全產品在生產、安裝、使用過程中安全性能所進行的檢測檢驗,并提出證明生產條件和安全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以及相應技術要求的檢測檢驗報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產品是指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和建設,影響到安全生產和職工安全與健康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等。
第五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包括安全產品的安全標志檢測檢驗(安全使用證的檢測檢驗)、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維修檢測檢驗、事故調查檢測檢驗、申訴檢測檢驗以及生產場所安全條件的檢測檢驗。
第六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依據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進行;沒有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的,依據國家或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檢測檢驗辦法進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是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技術裝備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業務指導下,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八條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申請及認可
第九條 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的機構,必須向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申請資質認可。
第十條 檢測檢驗機構認可條件:
(一) 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所在組織應是一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二) 具備與申請檢測檢驗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儀器、設備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三) 應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完善的《質量管理手冊》,并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四) 擁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檢驗人員,人數不得少于10人,技術人員占全體人員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應不少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五)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接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考核,取得《安全檢測檢驗人員資格證》;
(六) 檢測檢驗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至少熟練掌握一項檢測檢驗技術;
(七)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一) 按規定格式填報的申請書;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
(四) 申請機構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歷史資料以及從事研制、咨詢、技術服務等方面的資料;
(五) 資質認可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申辦程序:
(一) 根據以上條款,檢測檢驗機構向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同時報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備案;
(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專家評審組對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三) 專家組通過對書面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向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評審報告;
(四)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收到專家組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頒發《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證書包括一個正本和四個副本);
(五) 申請安全標志檢驗(安全使用證檢測檢驗)的檢測機構,經省局初審合格后,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資質評審依據《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進行。
第十四條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檢測檢驗機構認可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告。
第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申請增加檢測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提交申請材料,同時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 檢測檢驗機構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 檢測檢驗人員注冊變更證明材料。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按第十二條申辦程序進行認可。
第十六條 省外檢測檢驗機構進入我省從事檢測檢驗活動者,必須具備其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放的資質證書,并在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后,方可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檢測檢驗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復查申請,經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檢測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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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檢測檢驗
第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廉潔、高效,并對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標志檢測檢驗(安全使用證檢測檢驗)是指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出廠前安全產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并提出檢驗報告來證明某一產品是否符合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安全標志(安全使用證)是確認安全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準許生產單位出售和使用單位使用的憑證。
第二十條 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是指由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和建設過程中在用安全產品安全性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提出檢驗報告來證明某一在用安全產品是否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活動。
第二十一條 維修檢測檢驗是指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維修、改造后產品的安全性能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并提出檢驗報告來證明某一維修、改造后的安全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檢測檢驗是指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對事故現場有關設備、環境等進行檢測檢驗,證明其是否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申訴檢測檢驗是指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對被檢測檢驗單位提出的申訴內容重新進行檢測檢驗,證明某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報告、行為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生產場所檢測檢驗是指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對生產場所進行檢測檢驗,證明生產場所是否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在用安全產品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發放《安全準用證》。
第二十六條 在用安全產品《安全準用證》是在用安全產品在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依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計劃及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周期開展對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目錄、檢測檢驗周期、檢測標準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
第二十九條 在用安全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檢測檢驗:
(一) 新安裝、經過大修及改造的在用安全產品在使用前;
(二) 嚴重損壞經過修復的在用安全產品在使用前;
(三)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中發現在用安全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申請檢驗的;
(四)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安全產品在使用前;
(五) 在用安全產品經受了可能影響設備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和設備電氣性能等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地震等);
(六)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對某一在用安全產品檢驗時。
第三十條 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有其特殊性,檢測檢驗時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被檢驗單位要積極主動配合,創造一個良好的檢測檢驗環境。
(一) 提供被檢驗在用安全產品的全部技術資料,主要有:
1. 在用安全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出廠驗收報告及有關圖紙;
2. 在用安全產品的安裝、調試記錄;
3. 在用安全產品的操作規程;
4. 在用安全產品的檢修、事故記錄等。
(二) 指派業務部門領導和熟悉該產品性能的工程技術人員、司機、維護工等有關人員參加檢測檢驗的全過程,并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安全工作;
(三) 依據測試方案,牽頭編制安全措施,經審批后,在測試現場有關人員中貫徹落實;
(四) 受檢單位主管領導對檢測檢驗工作要高度重視,對檢測檢驗工作涉及到的各個方面統一安排,保證檢測檢驗工作的順利實施。如果在檢測檢驗過程中,受檢測檢驗的在用安全產品或者牽連其它設施因檢產品缺陷等原因而發生的務類事故,被檢測檢驗單位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檢測檢驗符合要求的在用安全產品應及時向被檢驗單位發放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的統一格式的《安全準用證》,并將《安全準用證》固定在設備或其它明顯的位置,《安全準用證》的有效期與在用安全產品的定期檢驗周期相同。《安全準用證》內容包括:
1.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
2. 設備生產日期;
3. 檢驗日期、有效期等。
第三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在生產現場對在用安全產品進行檢測檢驗過程中,發現現場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告知被檢單位,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
第三十三條 檢測檢驗機構赴被檢單位開展工作時,應出示《安全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認可證書》,檢測檢驗人員應出示《安全檢測檢驗人員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可的檢測檢驗范圍內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使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批準的統一格式的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表格。測試記錄和檢測檢驗報告的內容要做到客觀、真實、公正。檢測檢驗結束后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提交最終的檢測檢驗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檢驗機構的資質評審和認可工作;對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布在用安全產品和安全場所檢測檢驗目錄,下達全省檢測檢驗計劃。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監督管理工作;編制轄區內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和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檢測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檢測設備和應檢測場所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據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在用安全產品的監督監察,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帶病運行、超期使用的在用安全產品要嚴格進行查處;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在用安全產品,必須停止使用;對拒不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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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在用安全產品的管理,建立嚴格的在用安全產品使用、保養、維修等制度,保證在用安全產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對用安全產品應按時申請定期檢驗,保證在用安全產品必須在檢驗周期內并經檢驗合格;無故超過檢驗周期或經檢驗不合格的安全產品必須停止使用,企業自檢不能代替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四十一條 在用安全產品上應有《安全誰用證》的標識,便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監察。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實行年度審查制度。年度審查主要是對檢測檢驗機構是否符合資質條件、是否有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審查。年度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三條 年度審查時檢測檢驗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安全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證書(副本);
(二) 安全檢測檢驗人員資格證;
(三) 年度檢測檢驗工作報告;
(四) 年度檢測檢驗工作業績表;
(五) 其它材料;
第四十四條 年度審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檢測檢驗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交有關材料;
(二)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收到檢測檢驗機構年度審查材料后,三十日內對檢測檢驗機構年度審查作出結論。
第四十五條 對年度審查不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將吊銷其《安全檢測檢驗資質認可證書》。
第四十六條 檢測檢驗機構變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一個月內,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參加制定授權區域內在用安全產品的檢測檢驗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 對檢測檢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建檔;
(三) 定期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書面匯報檢測檢驗工作;
(四) 完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委托的檢測檢驗工作;
(五) 按規定程序和內容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測檢驗報告;
(六) 主動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保守被檢驗產品的技術秘密和被檢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從事被檢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和對外咨詢業務。
第四十九條 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資質:
(一) 不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開展檢測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測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的;
(四) 超越資質認可范圍開展檢測檢驗業務的;
(五) 檢測檢驗工作拖延,嚴重影響檢測檢驗工作正常開展的;
(六) 檢測檢驗人員收受被檢單位財物或者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復審的;
(八) 無故拒絕檢測檢驗的;
(九) 受所屬單位的干預,有失公正的。
第五十條 被取消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至少整頓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資質認可申請
第五十一條 被檢測檢驗單位對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測檢驗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測檢驗機構提出書面申訴;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對檢測檢驗情況進行調查,對原始記錄、檢測檢驗報告進行檢查分析,確定申訴意見是否成立;若申訴成立,應當宣布檢測檢驗結果無效,進行復檢;若申訴不成立,應當向被檢測檢驗單位作出書面解釋,被檢測檢驗單位對復檢結果或者書面解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訴;省局將指定國家級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并在60個工作日內根據檢驗結論提出處理意見。被檢測檢驗單位仍有異議的,可按規定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申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罰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安全產品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二) 未對安全產品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三) 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四)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未經檢測檢驗、超過檢測檢驗周期或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在用安全產品在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產品檢測檢驗費用標準按國家及有關規定執行,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 安全標志檢測檢驗費用由申請安全標志的企業承擔;
(二) 在用安全產品檢測檢驗、維修檢測檢驗、生產場所檢測檢驗費用由維修企業、安全產品使用單位、生產場所所在單位承擔;
(三) 事故調查檢測檢驗費由發生事故單位承擔;
(四) 申訴檢測檢驗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