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八月二日
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設,市政設施、公路建設,城市道路、公路清掃保潔,物料運輸,粉性物料堆放,礦山開采等活動中產生的細小塵粒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園林綠化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全市城市道路保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杜絕因道路保潔質量不高或道路保潔方式不當而造成揚塵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道路運輸揚塵的監督管理。
園林、市政部門負責裸露地面綠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對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管理。
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是防治揚塵污染的主要責任單位。
第五條 房屋拆除、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要求的圍擋和防塵網,對施工區域實行封閉或隔離,并配備灑水設備,由專人負責灑水降塵和清掃。施工現場堆放的渣土必須有防塵措施并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由建設單位確保道路整潔。
第六條 風速4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施工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飛散。
第七條 房屋拆除、建設項目停工后3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裸露泥土必須進行臨時綠化或有效覆蓋。
第八條 城區施工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條 件限制確需設置混凝土攪拌機或進行人工攪拌的工地,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第九條 嚴禁拋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采取集裝密閉方式吊運。
第十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車輛沖洗設施,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干凈,防止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
施工過程中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必須密閉保存或封蓋,要配置灑水設備,及時灑水、清掃。
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不能及時清運的,應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密閉性垃圾堆放場地進行保存。
第十一條 運輸沙、石、水泥、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必須封蓋嚴密,并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到指定場所消納處理。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防止運輸途中物料泄漏、散落或者產生揚塵。
第十二條 城市一級、二級道路以機械化清掃為主、人工保潔為輔,每日普掃2次、巡回保潔,每日2次灑水降塵,定期沖洗路面;城市三級、四級道路以人工清掃為主,每日普掃1次、定時保潔,適時進行沖洗和灑水。
住宅小區和單位、企業駐地清掃保潔應采用濕法作業。
中小街道及村居的道路保潔要有專人負責,并在每日早7時前清掃完畢。
第十三條 道路兩側的經營場所、營業網點前應進行硬化,裸露土地應進行綠化。
道路兩旁樹木、草坪、護欄、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應定期沖洗,保持清潔。
城市道路分車帶、人行道、住宅小區、單位和企業駐地裸露泥土應及時綠化或硬化覆蓋。
第十四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物流園要對場地進行硬化、綠化,對進出車輛進行沖洗,保持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五條 煤炭、礦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堆等易產生揚塵的堆放場地,必須設置圍欄或采取遮蓋、灑水、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環境污染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