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呼吸器用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復合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型式和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合格標準、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制造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MPa,公稱容積不大于12L,使用環境溫度-40℃~60℃,可重復充裝呼吸氣體的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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