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5發布 2010-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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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呼吸器用碳纖維全纏繞鋁合金內膽復合氣瓶(以下簡稱:復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基本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稱水容積不大于12L、公稱工作壓力不大于30MPa、用于充裝呼吸氣體、使用溫度范圍為-40℃~60℃并可重復充氣的移動式復合氣瓶。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用復合氣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