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1-15發布 1992-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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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氧氣站(含氣化站房、匯流排間)的設計,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充分利用現有空氣分離(以下簡稱“空分”)產品資源,堅持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統籌兼顧,集中生產,協作供應,做到安全第一,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
一、單機產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壓、中壓流程的,用深度冷凍空氣分離法生產氧、氮等空分氣態或液態產品的氧氣站設計;
二、氧、氮等空分液態產品氣化站房的設計;
三、氧、氮等空分氣態產品用戶的匯流排間的設計;
四、廠區和車間氣態氧、氮等管道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