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君報道 作為重工業城市,沈陽工業門類齊全,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眾多。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沈陽市制定了《沈陽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該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批準實施。
條例共26條,對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危險廢物的定義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增加了地方標準。同時也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行政機關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關于支持和鼓勵保險企業和有關單位,設立和投保有關危險廢物污染損害險種的規定,可以說是條例最大的亮點。條例規定:“支持和鼓勵保險企業設立危險廢物污染損害責任險種;支持和鼓勵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投保危險廢物污染損害責任險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新的社會責任險種,對于分擔政府的社會保障壓力、維護公眾合法環境權益,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該規定突出了鼓勵、支持和倡導性特點,沒有任何強制性,具有前瞻性和合法性,有利于促進沈陽的生態環境安全建設。
條例對亂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施以重罰。條例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或個人,如果擅自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險廢物,沈陽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部分企業停產或搬遷后原廠址土壤已被污染、嚴重影響土地再開發利用的現象,條例中還制定了“被污染土壤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的規定。
條例明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清潔生產工藝,防止或者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產生的危險廢物自產生之日起90日內,應當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