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07年2月28日,我公司安裝班焊工翟某在10米高處焊接平臺欄桿時,焊渣掉下,引燃下方平臺上的易燃雜物。助手魏某急著滅火,從10米平臺下到8米平臺時,因身體失控,落地摔死。事后,魏某家屬與公司領導在是否算工傷的問題上發生看法不一致。公司領導認為,公司有明確要求,施工前要清除現場易燃雜物以防火患,同時針對高處作業還配發了安全帶;可魏某與翟某未清理現場,魏某還不拴安全帶,高處墜落是魏某自己的責任,因此,不同意辦理工傷。請問,公司的處理合法嗎?
孔伯華
孔伯華同志:
工傷保險的特點是無責任賠償,即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無論責任屬于用人單位、他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因受傷者故意,就應認定為工傷并給予相應待遇。魏某是焊工翟某的助手,是工作現場著火后急著去滅火而墜地摔死的。這說明魏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干工作死的,應當按工傷處理;至于魏某有違章情節,但并非故意,何況在滅火時,情急之下怎么拴安全帶。所以,你公司不同意為魏某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的作法應當糾正。
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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