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所在的家具廠是一家注冊私企。去年,老板連人帶設備全部承包給其表弟經營。在承包經營期間,一名員工在圓盤鋸上鋸木時,被鋸齒切斷兩節手指,請問,該員工能否認定為工傷?工傷待遇該由誰支付?
吳慶紅
吳慶紅同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該員工在工作中被扎傷,理應認定為工傷。
至于工傷待遇該由誰支付,這個問題是這樣的:一、如果你所在的家具廠參加了工傷保險,其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二、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待遇應由家具廠按工傷保險標準支付。
由于你廠已經承包出去,承包人雖有經營管理權,但并沒有改變你廠的法人地位。雖然承包人對該公司原有員工以及是否聘用新員工享有用人權,但在法律上仍以(只能以)家具廠的名義來行使。因此,對勞動者履行有關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仍然是家具廠,而非承包人。所以,不管受傷員工是承包前的老員工,還是承包人新招的員工,家具廠都應為其承擔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
達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