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安徽的吳先生在北京一家公司打工,去年11月份,他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砸傷,其中無名指被截掉了一節。當時,公司只給他掏了醫療費,其他補償一點兒沒給。
今年春節回家過年時,他的一位朋友到他家串門兒,得知他少了一節手指頭,忙問他公司給他報沒報工傷。他說他不懂什么是“工傷”,公司也沒有跟他提起過“工傷”二字。這位朋友告訴他,公司應該給他報工傷,他應該得到一筆傷殘補助金。
聽了朋友這么一說,吳先生越來越感到自己虧得慌。日前,當他從老家返京來上班的第一天,就給本報打來了咨詢熱線。他問:他是去年11月份出的工傷,到現在已經3個多月了,還能不能申報工傷?如果能申報,公司不給申報,他該咋辦?
就吳先生遇到的問題,記者向有關律師進行了咨詢。律師認為,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另外,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也就是說,職工發生了事故傷害后,在企業不同意申報也不給簽字、蓋公章的情況下,職工直接申報照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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