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剛系電器設備廠司機,1996年12月8日在駕駛本廠貨車運輸貨物途中,因操作失 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朱剛向廠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該廠以全廠已實行內 部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將汽車隊承包給蘇忠為由,拒不承擔朱剛的工傷保險費用。電器設 備廠這種做法合理嗎??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企業內部承包中職工的工傷待遇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費用應由 誰承擔的問題。電器設備廠以把車隊承包給本廠職工蘇忠為由,不承擔朱剛的工傷保險責任 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企業實行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方法,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 承包合同,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承包經營責任制 只是財產的租賃經營,并不包括職工社會保險,國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允許企業可以將職工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到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者身上。我們在上面講過,企業與職工“承包合同 ”中規定了傷殘亡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也屬于無效條款,因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 規定。因此,企業實行了經營承包,也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定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
【法律法規參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48條規定: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 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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