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現甲將一個建筑工程承包給劉某,而后劉某雇傭趙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趙某在工地施工時,因腳手架坍塌倒地受傷。
趙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若是工傷,則應由誰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分析】
趙某在劉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時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此,本案中趙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在確定了此情形屬于工傷后,我們面臨一個選擇,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是承包人劉某還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將一工程承包給自然人劉某,傷者趙某是劉某的雇員,然而承包人劉某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雖然發包人甲公司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但趙某與甲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應當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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