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全友與化工機械廠于2003年5月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半年。2004年1月7日,何全友在工作中因機械故障受傷,住院治療一個月,在住院治療期間何全友家屬曾向廠方提出工傷待遇申請。傷愈后,何找企業報銷醫療費時,該廠不僅不按工傷支付全部醫療費用,還以誤工為由只發給基本生活費。其說法是何全友試用期未滿,不是企業正式職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化工機械廠的做法對嗎?
[分析]
化工機械廠以何全友在試用期不是正式職工為由,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其理由:
一是《勞動法》及其相關的配套法規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何全友與化工機械廠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勞動關系就已確立,成為該廠的職工。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出現這種情況之前,用人單位不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
二是何全友既然成為該廠職工,就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第一,該廠應該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并為何全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第二,為何全友落實工傷醫療待遇。第三,為何全友落實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