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叫孫曉云,是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的總經理辦公室文員,因英語水平突出,在一次公司談判中被派往美國給領導做翻譯。期間的一次酒會上,一個裝飾用的工藝品被別人撞倒,砸傷了我的左腰部,經手術搶救后發現是左脾破裂。手術后我回國治療并提出,由于我是在為公司工作中受傷的,而且是在國外工作受傷,應該按照美國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公司并沒有按要求在美國為我辦理保險,因此公司對這個要求予以否認。請問我的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應該怎樣享受工傷待遇?
孫曉云
孫曉云女士:
你是因為在工作中受傷的,這確屬工傷無疑。但這是涉及到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工傷關系的規定。隨著我國加入WTO,許多領域已經存在國際化的問題,如何妥善處理涉外社會保險關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國際上工傷保險沒有互免協議,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前往該國工作或在該國停留期間,必須依據該國的法律參加工傷保險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國內的工傷保險與境外的工傷保險,在保障的性質和作用方面大體相同,但在保險項目、保險額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異。從保障與管理的角度出發,現在的工傷法規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待回國后工傷保險關系接續;對于在境外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繼續按照國內工傷保險法律規定執行,包括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傷認定與評殘、待遇的發放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二條規定: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本案中,你給公司領導做翻譯是臨時出國,并未長期在國外居住,而且公司并未為你在國外參加社保。按照規定,應該按照國內的規定,享受國內工傷保險待遇。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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