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是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的職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間不慎將右臂絞入機器中,造成右臂傷殘。自負傷之日至今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只付給孫某4000元醫藥費,同時停發了工資。故孫某請求:1.確認孫某屬因工負傷;2.支付醫療期間的醫藥費,補發停發的工資;3.申訴費由勞動服務公司承擔。
本案立案后,勞動服務公司答辯:孫某負傷,雖屬在工作期間發生,但屬孫某嚴重違章操作造成的,依據《某大學勞動服務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學安全防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能按工傷處理。
經查明:孫某1979年參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勞動服務公司下屬的盛園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時,孫某在和面時被絞面機將右臂絞傷,入院治療一個月,單位支付醫療費4000元,出院后在門診治療,孫某的醫療費和工資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經省勞動廳社會保險處調查確認孫某應定為因工負傷。
分析意見:
孫某在工作期間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條例》規定,“不論是否有過錯都應定為工傷”。因此,孫某屬因工負傷,醫療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應依法支付。孫某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勞動服務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孫某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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