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楊某是某裝飾服務部職工。2007年7月3日上午9時許,楊某感覺身體不適,以為是高血壓發病,遂向領導請假回家休息。楊某到東直門醫院看病后,返回宿舍。當日下午,楊某乘長途汽車回到河北老家。當晚8點半左右,楊某到縣醫院就診,經檢查未發現異常,故楊某沒有住院治療。次日,楊某再次因病到縣醫院就診,被確診為腦梗塞,并于當日晚7點半轉院治療,經搶救無效于7月5日上午9時25分死亡。8月8日,楊某之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局經調查核實認為,楊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認定“視同工傷”范圍,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楊某之子對此不服,認為楊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保障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楊某的死亡為工傷死亡。
[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了職工適用該項規定被確認為視同工傷應同時符合三個要件:
一、在工作時間內;
二、在工作崗位上;
三、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被確診突發腦梗塞的時間是在7月4日,該事實并未發生在其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視同工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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