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自2005年1月開始在某建筑公司干鉗工。2006年3月,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從樓上跌落。張某住院治療期間,公司為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和醫療伙食補助費。2006年11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張某為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張某為傷殘6級。張某傷前月工資為700元,在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07年1月20日,張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單位以張某是農民工為由,拒絕支付以上費用。張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從身份上講是農民工,但并不影響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該公司應該依法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鑒定為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上一篇:上班時打瞌睡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下一篇:某高校建筑工地工傷事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