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上班時間打瞌睡被砸傷
李恩暄是江蘇金蓮紙業公司造紙一車間的造紙工。2006年10月20日上夜班時,與同班次的另兩名職工共同負責15號、16號機器的操作。3人的當班具體工作是:用15號、16號機器將各自的造紙輥芯分別安裝在造紙機上,由機器運轉成約2m長、直徑1m的紙卷(重約270kg),期間約需1h,然后將機器上完工的紙卷吊卸堆在旁邊,再將新的造紙輥芯安裝在造紙機上。次日凌晨5時45分,16號機器操作工翟成明用電動葫蘆正常卸吊半成品紙輥。當電動葫蘆將紙輥放在紙輥架上時,紙輥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紙輥突然坍塌,其中一只紙輥較大,翻過了紙輥擋板,砸向正坐在車間內門邊打瞌睡的15號機器操作工李恩暄。李恩暄躲閃不及,右腳被夾在紙輥和板凳中間,造成右腳踝骨骨折。后經金湖縣人民醫院診斷:李恩暄的右內外踝骨骨折,外踝軟組織挫裂傷。
因職工在工作期間受了傷,其所在單位金蓮紙業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向金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分析]
認定工傷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應從寬理解
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應從寬理解。“工作時間”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勞動時間,而應包括上下班途中時間、加班時間(包括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因公出差期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不能僅僅理解為狹義上的勞動場所,具體包括圍墻內所有場所、指派外出工作場所及路線、上下班路線等。在“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中也應加入“合理性”的標準,如上下班途中為私事的合理繞道也納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是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娛樂,則以到達的第一站期間的路線視為下班途中。在此范圍內只要不是自殺、自殘、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導致受傷,都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李恩暄是在其當班從事生產活動過程中受傷,其夜班工作期間,因生理原因打瞌睡違反勞動紀律,但并不排除其工作原因受傷的法律依據,因此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條件,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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